消费者投诉网欢迎您!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专业平台,真实直播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维权、打假。
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行业标准 >

问题52:企标自我声明公开时应公开哪些指标?

2020-09-25中国消费者投诉网
  回答: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那么,企业在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具体应该公开哪些指标呢?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会得出不同的观点。
  一、企业应该公开能客观反映产品、服务质量状况的全部指标
  这种观点认为,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因此,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能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产品、服务的质量状况,体现质量“硬承诺”的制度本意。
  考虑到标准的性能指标与标准的适用范围、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密不可分,为避免出现企业利用“模糊标准使用范围”,“少公开或不公开关键指标”,“自行制定与国行标不一致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手段规避监督检查,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公开的内容包括:
  标准编号、名称、范围,其中产品标准应该公开客观反映产品质量状况的全部功能指标、性能指标及其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服务类标准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服务质量要求等全部功能指标。
  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公开哪些指标
  这种观点认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扩大了商业秘密的范围,2019年修订时将第9条中的商业秘密范围,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扩大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无疑使得商业秘密更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有利于企业通过商业秘密的路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考虑到产品执行标准中蕴含着大量技术信息,被竞争对手获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影响,有的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不能排除企业将产品的某些关键技术指标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可能性。
  因此,企业承诺哪些内容应该是企业自己的事,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可以根据所处地区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态势、企业自身市场策略来自主确定公开哪些具体内容,避免因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可能造成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至于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要以产品应该具有的功能性能指标为检查项目(以国行标规定的内容为准),所检查的功能性能指标不宜以企业的承诺为依据。
  三、建议企业公开具有“定纷止争”法律意义的指标
  这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考虑到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从民法意义上来讲,相当于企业以达成买卖为目的,向公众发出质量条件并承诺执行,希望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类似于合同中要约(质量部分)。因此,为同民法典中的规定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衔接(使得发生纠纷时,民事责任更加清晰),可以(而非必须)将公开时需要明确的质量指标规定为:
  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规定各项指标。
  此外,检验标准和方法(与“质量”分属合同中的不同项目)可以视为质量要求的相关内容。在企业没有公开检验标准和方法时(相当于在合同中未规定此项),如果发生争议,完全可以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处理。所以,没有必要要求企业在公开指标时一并公布所依据的检验方法。只有在企业所使用的检验方法和国行标不一致时,企业才有必要考虑是否公开其检验方法以避免法律争议。
  这三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来看待企业在开展自我声明公开时应该公开哪些指标,第一种观点占主流。相信随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修订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会有一个更加权威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