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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1:企业在产品或其外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是否可视为完成自我声明公开?

2020-09-25中国消费者投诉网
  回答: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那么,企业在产品或其外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是否可视为完成自我声明公开,是一个很多人都很关心的话题。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会得出不同的观点。
  一、认为两者泾渭分明
  这种观点认为,企业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标准编号和名称的行为,不能视为履行自我声明公开的义务。其理由在于:
  (一)公开的范围不同
  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要求企业向全社会公开相关标准信息,可以发挥全社会监督的作用。而包装或说明书仅向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公开,难以发挥除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公开的内容不同
  对于企业自行制定的标准,制度要求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功能指标。而包装或说明书仅公开标准的名称和编号,受包装尺寸限制和说明书存放位置限制,消费者很难在购买前了解到产品的具体性能指标信息。
  (三)历史的渊源不同
  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是对企业标准备案的改革和替代,标准化法修订之前企业标准备案与包装或说明书标注标准的要求是并行存在的,两套制度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发挥作用。
  二、认为两者部分重合
  这种观点认为,企业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标准编号和名称的行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视为履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义务。其理由在于:
  (一)公开的渠道是多样化的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企业通过其它渠道公开也是可以的。
  (二)公开的效果更优
  产品外包装恰恰是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首先注意到的,其公开的效果甚至比在网络平台上公开还要明显。从对商品的投诉举报案件可以看出,对产品外包装上标签标注内容的关注程度要远远高于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商品公开信息。
  (三)降低了企业成本
  在企业标准采用备案制的时代,由于备案标准并不对社会公众开放,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企业在外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就成为必然。当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后,在外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特别是执行国行地团的情形下)已经可以起到公开的目的,没有必要再专门设计一套公开渠道增加企业负担。
  三、认为两者可以互补
  这种观点认为,企业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标准编号和名称的行为,与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密不可分,可以看做是自我声明公开的门户索引。通过合理的设计,发挥两个制度各自的优势,将有力的支持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的传播和普及,真正发挥公开标准的质量“硬承诺”作用。
  例如,可以鼓励企业在外包装上印刷企业标准在平台自我声明成功后平台所给的二维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通过扫描这个二维码检索到企业执行标准的具体指标信息,甚至可以查到该指标在行业内的水平高低(如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标准比对结果、是否为企业标准领跑者,在企业标准排行榜上的位置等信息),从而帮助消费者更好的做出选择,让高质量水平的标准通过市场发挥引导作用,促进整个行业的质量提升。此外,还会进一步强化统一平台的作用,吸引更多的企业到平台上来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这三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来看待产品标签标注制度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关系,第一种观点占主流。相信随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修订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会有一个更加权威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