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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 | 汽车消费,法官教您绕过这些“坑”

2018-03-14朝阳法苑

如今,汽车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家庭或个人拥有,作为生活消费中的大额开支,想必谁都不愿在购车时遇到纠纷。然而,由于汽车产品具有技术性强、隐蔽瑕疵不易被发现等特点,加之销售主体存在多样性,在汽车成交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纠纷还是在所难免。那么,在购车时,有哪些“坑”,我们又该如何绕过这些“坑”呢?我们来看几则案例。

 

01

4S店购“新车”,您关注过PDI吗?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0日,赵先生从某汽车公司购买了北京牌越野乘用车一辆,价格16.98万元。然而,购车后赵先生却发现车辆有问题。

经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该车右前车门、右后车门铰链紧固螺丝有明显拧动痕迹,右前车门、右后车门缺失车门密封条”,结论是“车况与新车不符”。

为此,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16.98万元,并以欺诈为由索赔三倍赔偿50.76万元及其他费用。

经查,涉案车辆在出厂PDI检查中,发现车辆右前门和右后门与车身间隙不均需进行调整,因工作疏忽调整完毕后未对右前门和右后门门条进行复装,未对右前门和右后门合页固定螺栓进行更换,直接发运经销商。

某汽车公司辩称,该公司因疏忽大意,在销售前的PDI检查中未能发现车辆相关问题,故未向赵先生告知,该公司并非故意隐瞒,不构成主观欺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涉案车辆在销售给赵先生时未对右前门和右后门门条进行复装,未对右前门和右后门合页固定螺栓进行更换。赵先生购买车辆时,车辆本身就存在瑕疵,尽管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该公司对此不知情,但是该瑕疵属于销售者应知能知范畴,故法院认定该公司对于涉案车辆的瑕疵处于明知状态。对于该瑕疵,汽车销售公司未向赵先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车辆瑕疵属于与商品性能、质量有重大关系的信息,影响了赵先生的购买选择,侵犯了赵先生的知情权、选择权,因此认定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赵先生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可见,经营者负有告知义务,且其披露信息的范围,应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确定。

汽车作为耐用消费品,不同于传统商品,消费者难以凭日积月累的经验及感观获取车辆信息,品牌、颜色、外观、款式等只能形成对车辆的感性认识,不能获得与车辆有关的质量信息。

为了避免购买的车辆有隐蔽瑕疵或者问题,保证车辆性能、质量,避免纠纷,很多消费者都选择到4S店购车,并认为这样就有了保障。但是,从朝阳法院受理的涉汽车类消费纠纷情况来看,4S店购车也并不意味着进了“保险箱”。

据粗算,消费者从4S店购买新车引发纠纷的数量占此类合同纠纷的比例达到七成,可见4S店购车消费者也不可掉以轻心、疏忽大意。

从此类纠纷引发的原因来看,消费者大多以知情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居多,具体表现为:

• 经营者所购车辆并非新车或全新车;

• 经营者未对车辆PDI检测的相关细节向消费者进行告知;

• 经营者宣传的车辆配置与实际销售车辆情况存在不符;

• 经营者未对所售车辆在先交易、办理保险、缴纳车船税的相关细节向消费者进行告知。

 

 
 
 

什么是PDI?

PDI检测,是一项售前检测证明,是新车在交车前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的一项必经检测程序。可见,PDI是车辆销售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检测,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应注意询问和关注PDI检测结果,必要时可以向4S店索要。

 
 
 

 

 

二手市场买旧车,能适用消法吗?

02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0日,魏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李女士名下一辆二手奔驰车,价款40万元。魏先生付款后,李女士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

之后在办理保险过程中,魏先生发现这辆车是一辆事故车。2014年6月5日曾因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被保险公司全损理赔。该车经二手车拍卖,由李女士购买,维修后又再次出售给自己。

魏先生认为李女士隐瞒事故车辆事实,构成欺诈。魏先生同时称,李女士系以经营二手车买卖为业,属于经营者,故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魏先生提起诉讼,索赔一倍车款。但并未就李女士系经营者这一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李女士辩称,车辆交易时已告知事故情况,不存在欺诈。同时主张,自己并非经营者,因此双方纠纷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庭审中,关于已告知魏先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李女士并未举证证明。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

1、李女士出售涉案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2、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应在出售车辆时如实告知魏先生涉案车辆曾发生事故,并经过修理的事实。对此,李女士未能举证证明,故认定李女士的行为存在欺诈。关于魏先生主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的情况,魏先生并未举证证明,经释明后魏先生坚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在二手车交易中,因二手车存在自然损耗事实,购车方会更关注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是否更换过配件等情况,对此销售方负有更严格的告知义务。为防范风险,销售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为宜。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如果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购车方能否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赔偿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购买方主张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方赔偿的,需举证证明卖方系经营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事项,将无法作为消费者,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因此,二手车买卖,发生纠纷的,购车人应根据证据情况,审慎选择案由和适用的法律。

如无法举证证明销售方是经营者的话,可以依据《合同法》提起诉讼,保护自身权益,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要求销售方承担违约责任。

 

03

网络拍卖购车,您看清规则了吗?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小郭在某汽车拍卖公司的网站上注册为会员,并拍得了一辆机动车,支付了15万余元价款。

后小郭发现车辆没有发动机号无法过户,便与该汽车拍卖公司协商退车。拍卖公司拒绝退车,仅同意赔偿2万元。

2015年11月,某汽车拍卖公司给小郭寄来了发动机号,但退车赔偿无疾而终。

小郭认为某汽车拍卖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起诉该公司索赔损失40万元。

某汽车拍卖公司辩称,其作为拍卖人,并非汽车销售方,且该公司已经在拍卖前明确说明对拍卖标的不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发现,小郭在提车时,提车单上明确写明其已查看了车辆的详细情况,小郭签署了承诺书,承诺书记载了车辆发动机号。此外,拍卖公司拍卖规则明确,拍卖公司不保证拍卖产品的真伪或品质。最终,法院认定小郭要求拍卖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近年来,网络拍卖逐渐兴起。国务院在2016年发文,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拍卖等交易方式。网络购车平台交易呈增长之势。

同时,相关纠纷也相伴而生,目前购车方诉求主要集中在要求办理过户或返还拍卖款、赔偿损失等。

拍卖购车,不同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网拍车涉及购车方、委托方(即售车方)及拍卖公司三方关系。拍卖行业的惯例是,拍卖人不对拍卖产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购车方如果选择从网络购车平台竞买车辆,需要熟悉拍卖规则。

本案中,网络拍卖公司尽到了审查、披露义务,并让小郭签字确认,该拍卖公司已经尽到自身义务,并且明示了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小郭在维权时,应将售车方也列为被告,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对车辆存在瑕疵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会审查售车人是否向网络购车平台披露了全部车辆信息,网络购车平台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及披露义务。如车辆确实存在售车人、网络购车平台未予披露的瑕疵,对购车人要求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以予以支持。

 

法官建议

针对消费者购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法官提出如下建议:

一、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应选择前往正规的4S店购买。在购车前消费者要关注车辆购买使用政策法规,避免因政策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车辆过户等,给自己造成损失。同时,消费者要慎重签署汽车销售商提供的风险告知文件,至少应在全面验车后方能签署,对合同条款理解不清楚或者与销售商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下,要让销售商解释清楚或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

二、消费者在发现车辆存在瑕疵时,应及时保留证据,停止使用车辆,及时前往销售商处协商解决,并通过录音、录像或其他合法方式保留证据,以避免在之后的维权过程中遭遇困难。

三、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了解通过何种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权益。如销售方是4S店经营者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则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但如二手车销售方仅为个人,则最好依据《合同法》主张,不要因适用法律错误而丧失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