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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公布2019年度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坑你遇到了吗?

2020-03-17
  
  消费维权一小步
  放心消费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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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牌运行,整合了我县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知识产权保护等多项重要职责,形成大市场、大监管的新格局。
  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可谓是充斥于市,泛滥成灾。对于屡禁不止、屡打不败的虚假售劣行为,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对之深恶痛绝。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为。
  2019年,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县范围内针对食品、药品、农资、家用电器、建筑材料、汽车配件、儿童用品等领域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年共办理各类行政执法案件235件,涉案金额600多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02万元。
  长阳公布2019年度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坑你遇到了吗?
  2020年,以“凝聚你我力量”为主题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中,县消费者委员会、县市场监管局筛选梳理2019年度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并发布:
  案例一
  2019年3月,接到消费者匿名举报称某公司在龙舟坪镇某村非法从事鲜鱼加工销售活动,要求调查处理。经查,该公司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标称销售的是本地的清江鱼,实为从武汉某公司购进的鲜活鲫鱼通过加工和包装后对外销售,并自行印制标签粘贴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9年4月,在开展全县农资市场产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中,会同某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对某个体工商户店内销售的XXX牌高浓度硫酸钾复合肥进行了随机抽样检验。5月7日,由某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以及总氮(N)含量均不合格。该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的XXX牌高浓度硫酸钾复合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对该经营者作出了没收不合格复合肥料、没收违法所得2873元及处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19年4月,根据上级转办以及群众集体投诉,称我县龙舟坪镇某村农房改造使用的“大宏”牌陶瓷瓦出现质量问题。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到投诉对象家中随机取样,经某检测机构检验,尺寸偏差(宽度)和抗冻性能不符合GB/T21149-2007标准要求。经查,该批用于农房改造的陶瓷瓦购于龙舟坪镇某个体工商户处。该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的“大宏”牌陶瓷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对该个体工商户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并处罚款148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19年5月,执法人员对某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其经营的化妆品“易草轩控油篇·净痘清颜套”及“易生堂牌养生套装”产品功效介绍中含治疗肥胖、失眠等内容,本局就此问题对该户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户逾期未改。该户销售的化妆品其标识标注明示具有医疗作用内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对该经营者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19年5月,在我县基础设施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整治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某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在我县XX镇XX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中使用的XXX牌镀锌钢管进行了随机抽样。该XXX牌镀锌钢管由XXX公司生产,2019年6月收到了某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镀锌层重量及压扁试验均不合格。XXX公司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XXX公司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19年6月,接到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部分加油站进行检测的通知,通知要求本局对三家加油站的汽油、柴油进行抽样检测。接报后,本局于2019年6月27日会同某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对某加油站销售的92#车用汽油进行了抽样,2019年7月19日,某检测机构出具了针对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该批次产品苯含量(体积分数)标准要求不大于0.8,实测结果5.9,硫含量标准要求不大于10,实测结果22,依据GB17930-2016检验不合格。某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汽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对该加油站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19年7月,接到经营者投诉举报称,某第三方配送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多次在后台平台缩小经营者的配送范围,干扰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要求执法部门给予制止和查处,经查情况属实,该第三方配送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范围进行不合理限制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对该配送平台作出了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19年7月,本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酒店经营场所内用于加工制作餐饮的原材料已经超过保质期但仍在继续使用,该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对该经营者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19年7月,本局在包装饮用水专项整治中委托某检测机构对某包装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2019年7月30日,某检测机构出具了检验报告:该批次产品检验项目:大肠菌群;单位:CFU/ML;标准指标:n=5 c=0 m=0;实测值:1;2;2;1;8,依据GB19298-2014检验不合格。该包装饮用水厂生产经营的包装饮用水大肠菌群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对该包装饮用水厂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19年8月,本局接到宜昌市政风行风热线举报某腊肉商行无证生产腊肉的转办函,本局执法人员对该腊肉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腊肉商行的经营场所内悬吊了待销售的腊猪肉及腊猪香肠,但该腊肉商行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购进票据。经查,该腊肉商行经营的腊猪肉、腊香肠系该腊肉商行经营者在其自己家中生产加工,没有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该腊肉商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腊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局责令该腊肉商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腊肉、香肠及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本局组织专班开展了熏腊制品专项检查,对我县熏腊制品生产和经营进行了全面排查,在排查中对15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腊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立案查处。
  注:案例文内插图只为帮助理解文案内容,非案件现场。
  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危害性巨大,县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坚定立场,坚决狠打,针对2020年消费维权工作中主要特点,特别是难点、痛点问题,加强消费市场监管,健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体系,为消费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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