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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生产销售超出3C认证证书规定型号范围的产品该如何处罚?

2018-12-30

    甲厂生产销售超出3C认证证书规定型号范围的产品该如何处罚?

     一、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甲厂生产的低压成套设备(简称A产品)及模数化终端组合配电箱(简称B产品)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厂生产销售的13台A产品以及530只B产品的型号规格与CCC认证证书中标明的产品名称和型号范围不一致。该厂获得的CCC认证证书中明确标明的产品名称(包括型号)为交流低压配电柜(简称A1产品)、组合式终端配电箱(配电板)(简称B1产品)。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分析,初步认为,某厂已经出厂销售的上述A产品、B产品属未经CCC认证。在调查过程中甲厂也提出了以下抗辩:A1产品的额定电流高于A产品,工厂具备生产A1型产品的能力和资质,当然可以生产A产品;B1产品是B产品的升级产品,两者在本质上是同一种类型的产品,允许生产B1产品,当然就可以生产B产品。

     二、分析意见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最终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名称、規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应当与认证证书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相一致。不同型号的产品不能相互包含,需要分别申请认证或进行产品扩展。因此虽然该厂A1.B1产品已经获得CCC认证,但作为系列产品的A.B产品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认证产品扩展程序向指定认证机构申请重新认证。得到认证机构确认后,方可出厂销售。因此,该厂出厂销售未经CCC认证的A产品、B产品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该厂客观上对CCC实施规则认知不足以及主观上有错就改的积极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的规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67条,责令整改,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