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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对举报人退货与赔偿的请求,食药局可不受理

2018-12-1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行申4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剑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什锦花园胡同7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

 

刘剑锋因诉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食药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行终555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剑锋申请再审称,东城食药监局对于刘剑锋投诉举报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东城食药监局不予立案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被投诉举报商家销售被投诉举报婴幼儿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由东城食药监局管辖。一、二审法院未查清事实,适用法律有误,理应纠正。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行初963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刘剑锋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知,刘剑锋所购商品是境外食品“澳洲BioIsland婴幼儿全天然液体乳钙胶囊(28天以上)90粒”,交易渠道是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麦乐购进口母婴商城”进行跨境交易,订单性质为保税区订单。因此,涉案交易行为属于刘剑锋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购买商品的性质。刘剑锋要求东城食药监局对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购买涉案商品的安全问题履行查处职责,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东城食药监局在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后,对刘剑锋作出《举报/投诉办理告知书》(编号为S2016060004,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决定对被举报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东城食药监局在被诉告知书中告知刘剑锋,关于其所提要求被举报人退回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要求,请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亦无不当。东城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所履行的程序并无不当。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剑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剑锋的上诉亦无不当,刘剑锋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剑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剑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宏玉

审判员  赵世奎

审判员  贾宇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