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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案例||计划单列市及其他副省级市质监局是否具备认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案

2018-11-08
计划单列市及其他副省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否具备认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案
     一、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甲市为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甲市A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x x牌电熨斗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
      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随即对A公司进行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发现A企业自2005年1月至8月间共出厂销售未经CCC认证的xx牌电熨斗2万余台,货值达人民币200万元。
      经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审理,对A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A公司限期申请CCC认证;(2)罚款人民币6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A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以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计划单列市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不是省级的机构因面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5条规定的认证执法主体资格为由,向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撒销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5条的规定是对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概括,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有认证执法主体资格。最终,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了维持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分析意见
      此案焦点是如何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5条所规定的认证执法主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s5条所表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对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概括。《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规定,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地、州、盟、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县旗、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计划单列市及其他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所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领导。
      认证执法作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业务工作之- - ,计划单列市及其他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理应同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样具有认证行政执法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正式实施后,认证行政执法主体应包括省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他副省级城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地方的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