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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生产的多个型号微波炉未经CCC认证却加施了CCC标志案件如何处罚?

2018-11-08
A公司生产的多个型号微波炉未经CCC认证却加施了CCC标志案
     一、案情介绍
      2005年5月,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中,发现A公司生产的多个型号微波炉未经CCC认证,却加施了CCC标志。经过进-步调查,发现A公司作为国内微波炉专业生产企业,其微波炉种类繁多,所发现的A公司未经CCC认证而加施CCC标志的多个型号的微波炉是A公司获得CCC认证的主打产品的系列产品。A公司为适应市场需要,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未针对这些系列产品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CCC认证扩展。
      对于A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并实施处罚?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 意见认为,A公司的行为属于伪造、冒用CCC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3条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综合考虑A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二、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如何处罚未按照CCC认证实施规则申请扩展的产品加施CCC标志的行为,是当前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比较普遍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违法行为的准确定性、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处罚原则的正当把握三个方面客观公正、合法合理地处理此类案件。
    1、违法行为的准确定性问题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认证证书持有者若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洞-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当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由指定认证机构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从而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如果确认合格,由指定认证机构视情况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单独颁发或者换发认证证书,扩展产品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A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在不影响主产品CCC认证规则要求的安全性能(即不改变主产品电磁/安全设计、结构,不更换关键零部件的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的情况下,只是对主产品的实用性适用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了改进。 因此,对于A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是种行政相对人主观恶性较大,违法性质、情节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比较重的处罚力度和幅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A公司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2、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问题
      《认证认可条例》是我国当前惟一调整认证认可 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对《产品质量法》涉及有关认证认可工作作出的特别规定。根据《立法法》所确立的“新法优于旧法”、“专门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的法律适用原则,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应首先适用《认证认可条例》。如果《认证认可条例》未对某种行为做出规范和调整,则适用《产品质量法》。
     3、处罚原则的正当把握问题
      针对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依据较为原则,而实践中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形式多样,且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差异极大的情况执法人员更应推确适用《行政处罚法》,正确行吏自由裁量权,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合法、合理要求。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量罚时总体上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注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二是注意区别故意还是过失,是有意逃避CCC认证还是确属不知;
      三是综合考虑量罚情节,既要考虑法定情节,也要考虑酌定情节;
      四是由于强制性产晶认证制度是一项新制度,其政策性、技术性较强,要注意企业和社会对这项制度的认知过程和程度。
      例如,对违法所得不足法定最低罚款限额,行政相对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后违法行为才被发现(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除外) ,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符合《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规定的,应不予处罚。因此,针对A公司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处罚原则和《认证认可条例》的具体规定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