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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调整是否组织现场核查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665号】

2019-06-0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调整是否组织现场核查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665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进行调整是否组织现场核查的请示》(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7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事项变更,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的规定执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调整,请你委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确定是否组织现场核查。
 
  目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正在制定过程中,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和现场核査工作,待该办法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