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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的通知、公告、行业标准能否作为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依据?

2019-05-08
       公众留言: 部委的通知、公告、行业标准能否做为作为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依据?留言日期:2019-04-15
       提问两个问题: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中,依据行业标准检查的结果不合格。例如依据进出口标准检查出来4-氯苯氧乙酸钠不合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否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食品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来进行处罚?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请问此公告以及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否能作为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一、《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明确,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及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通过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就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标准解释问题请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 二、就具体执法处罚问题请咨询相关执法稽查部门。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