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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60个特种设备执法问题参考||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公众留言典型问题的回复

2019-04-30
    干货!60个特种设备执法问题参考||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公众留言典型问题的回复
      题记:本号整理了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60个特种设备执法问题方面的典型问题的公众留言回复,奉献给全国各地特种设备安全执法监察人员学习参考!
 
公众留言1:关于帮助处理内嵌式照明属于外照明的说明
根据GB/T12130-200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第5.6.1及TSG24-2015《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8.(7)的要求,即氧舱的照明装置设计应当采用舱外冷光源照明,照明装置与舱内应当能够有效隔绝和密封。现我公司氧舱配套的照明装置为内嵌式外照明装置(结构如下图所示),该照明装置与大气相通,冷光源照明灯具设置在舱外,通过球形玻璃与舱内压力环境隔开,不承受压力,属于外照明,满足《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及《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配置该照明装置的氧舱设计文件已经通过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的设计审批。
但是,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的检验人员在对我公司的氧舱产品进行定期检验时,认为该内嵌式照明装置不属于外照明,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要求我公司提供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内嵌式照明装置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
此前我公司与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针对此事多次沟通未果,已导致相关医院的氧舱设备停用半年之久,为使医院能尽快恢复使用氧舱设备,特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帮助解决此事。
总局回复:氧舱照明装置应符合《氧舱规程》3.8(7)的要求。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2:制氧填充售卖一体机的生产和销售需要哪些手续
我是西藏蓝藻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我司研发了一款集制氧填充销售一体的机器,预在西藏拉萨市生产安装并销售,此机器界于大型工业制氧、医用制氧和家庭供养机之间,系在贩卖机内设有依序连结的空气压缩设备、变压吸附制氧机、氧气储存瓶,使空气经由空气压缩设备输送入变压吸附制氧机而连续制得的氧气后,再储存于该医疗级氧气储存瓶中,复令该氧气储存瓶又依序连结至气体增压设备、高压储存氧气瓶与填充加压设备,令前述制得的氧气再经由气体增压设备以高压方式储存于高压储存氧气瓶内备用,进而让消费者将其用毕氧气的空瓶放入该填充加压设备上,让高压储存氧气瓶内的氧气可以透过填充加压设备进行填充,而达氧气简便贩卖的目的。我们这种机器需要取得哪些相关手续方可生产和销售并使用,恳请回复
总局回复:请先依照《特种设备目录》《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判断生产流程中的氧气储存瓶等产品是否为特种设备。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3:控股子公司是否可以申请许可证
我司(A公司)计划收购一家叉车制造企业(B公司),成立我司控股的子公司(C公司),有独立法人。请问这种情况下,可否以我司名义申请叉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子公司(C公司)为生产地?如不可以,那子公司(C公司)是否可以申请该许可证?那这样是否B公司之前的许可证就需要注销?盼复,谢谢!
总局回复:可以以A公司取证,以B公司为生产地,标注在证书上。因C公司为独立法人,也可以单独取证。B公司已被收购变为C公司,B公司的证应注销或变更。目前行政许可正在改革,新的规则6月1日之后实施。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4:压力管道自我申明换证
我司有压力管道元件A2级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到2019年12月22日,满足自我申明承诺换证条件,请问能否申请自我申明换证?
总局回复:总局将制定自我声明换证的具体实施意见,敬请关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5:对“HG/T20580~20585-2011”标准理解的疑惑
我是压力容器生产厂家,有设计资质。此前遇到一个问题,具体内容是:有一套换热器图纸,壳程壳体用的φ325×6的钢管,图纸除引用《大容规》和GB151等标准外,还引用了HG/T20583-2011《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中的焊接接头形式,HG/T20584-2011《钢制化工容器制造技术要求》中的技术要求。那么,问题来了,有老师在评审图纸时,指出:HG/T20580~20585-2011是规范合订本,这些标准是一个整体,引用其中之一,就表示引用了整本规范,要符合整本规范要求。HG/T20581-2011《钢制化工容器材料选用规定》中P56规定了φ325钢管的最小厚度为10mm,我之前选用的6mm就不合格。虽然后来改了图纸,但我心中仍然有疑惑,我个人觉得这些应该是各自独立,自成一体的,因为其各个标准号相对独立,有独立的封面和独立的目录。请领导老师帮忙看看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谢谢。
总局回复:标准问题请咨询标准归口单位。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是否实施
质检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暂缓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质检办特函【2013】583号,请问:
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是否仍未实施?
2、若已实施的话,何时何文通知实施的?
3、直缝焊管(GB/T9711,SY/T5.37)出厂前是否需要监检单位实施监督检验?谢谢!
总局回复: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暂缓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583号)要求,《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1-2013)暂缓实施。但埋弧焊管与聚乙烯管应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的规定继续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7:关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
您好:请问TSG 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是否现行有效,从http://www.zbgb.org/ 这个网站查询 该规范已过期。
总局回复:《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目前仍有效。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8: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检验
请问总局领导取得无缝气瓶定期检验资质(PD1)的单位能否对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是否合法?
总局回复:请按照《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三、(一)的要求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9:许可申请咨询
我单位原同时持有压力容器A2、A3制造许可证,即将面临换证申请,根据即将出台的许可相关规范,重新划分后,我单位应该是属于A3(球罐)、D(中、低压容器)这两个级别,A3级应向国家局提交申请,D级向省级监管局提交申请,那么像我们单位这种情况是需要分别申请?还是直接向国家局或省局申请?请明示,谢谢!
总局回复:总局将发布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相关实施意见及新的许可规则,敬请关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10: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标准执行疑问
现有液化石油气瓶检验中标准执行的二个疑问,请明示!
一、GB 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第5.2.2.1项关于皱折的检验要求为: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皱折、夹层和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等缺陷的钢瓶应报废。但是GD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8.6.4项要求:封头直边部分的纵向皱折深度不得大于0.25%D. 定期检验与评定和国家标准对此项检验要求不一致,存在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制造标准制造为合格产品,按检验细则检验却判定为不合格的问题。对此,应以那个标准为准?
二,关于皱折的定义和在GB 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第5.2.2.1项关于皱折的检验要求中应如何量化?请指示为盼!湖北特检院。2019年4月12日
总局回复:标准问题请咨询标准归口单位。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11:ASME VIII DIV2 和 TSG21中的按分析设计的符合性
我是固科工程有限公司COEK ENGINEERING。请问按照ASME VIII DIVISION 2 PART 4进行压力容器的设计,是否符合TSG21中按分析设计的规定,且不需要第三方技术评审。
总局回复:依照《固容规》3.1.1(3)条要求,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提供符合性声明和比照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12:氨制冷压力管道首次定检
我公司氨制冷系统压力管道与2015年9月17日进行监督检验,2018年9月我公司报检容器和压力管道,因冷库中存放有大量商品,被特检院工作人员告知压力管道无法定检,其余压力容器都已完成定检。此种情况,我公司压力管道是否可以延期检验!
总局回复: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的要求,因特殊原因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2.6的规定办理;对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与应急管理措施。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13:关于空压机内部的油气分离器办理使用登记的问题
问题一:新购买的一台空压机,内部有油气分离器,是I类压力容器,需要办理使用登记证吗?
问题二:请问这个油气分离器是属于空压机内部的部件,办理使用登记证时需要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安装告知书吗?
(我认为不需要,依据是《质检特函 2016 46号 》请确认,谢谢
总局回复:
1.油气分离器属于特种设备,应按照《固容规》的要求进行使用登记(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
2.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并办理安装告知,使用登记请依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4条办理,具体可咨询使用登记部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14:长输管道监管
请问跨市长输管道的监管属于哪里,监管的依据是什么?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长输管道监管负有什么责任,具体的依据是什么?谢谢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4号)对长输管道实施监督管理。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15:关于“设备系统”使用登记等
质检特函【2016】46号文要求,“设备系统”应经过制造监督检验,依不同情形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办理使用登记。问题:
1.审查其设备系统制造监督检验报告时,是要求提供“设备系统检验合格报告”(特检院的检验报告一般是按特种设备目录分类出具,无此类报告),还是要求提供设备系统中所涉及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各自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2.此文件出台前对已投用数年的“设备系统”是否有溯及力?如此文件之前的天然气调压站所用燃气调压装置(另有撬装压缩机组加压装置中部分含有压力容器),其当然不会有““设备系统检验合格报告”,或因其无压力容器,也无“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其管道因元件组合装置,也无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报告,如有溯及力,如何处置?
总局回复:
1.含压力容器或含需制造监督检验管子管件的,应提供相应容器或管子管件的监督检验证书;对整个设备系统,制造单位还应提供系统的监督检验证书;
2.上述要求应以《质检特函〔2016〕46号》文件发布为起点。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16:电站低压加热器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接管检测
TSG21-2016 P25页第3.2.10.2.4条款中: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压力容器接管焊接接头指的是该接管与容器壳体的焊接接头还是接管的纵缝或者环缝?如果为接管与壳体的焊接接头,检测级别是否应与壳体相同?
GB150-2011中有关条款说的是接管的对接接头,因此在监检过程中,制造厂和设计单位普遍对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压力容器接管焊接接头只进行表面检测,不进行射线或者超声,设计单位给出的解释是按照GB150-2011设计,目前在电站低压加热器监检过程中,超声抽检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50mm接管与壳体焊缝时存在超标缺陷,设计单位与制造厂坚称不需要超声,只需表面检测即可。请总局领导给予指点。
总局回复:接管焊接接头包括接管自身、接管与管件(如管法兰)或外部管道的焊接接头,接管焊接接头应与压力容器壳体同一类接头的要求相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17:压力管道类别划分
一个企业从市政燃气管道接口接入一段PE管到该企业食堂,设计压力是0.4MPa,管道规格为Dn100mm,管道产权属于用气企业,这段管子是划分为GB1,还是GC2?
总局回复:请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中压力管道分类分级原则进行界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18: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相互装卸
罐式集装箱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堆放在场地上,等这罐气体用完后,需要汽车罐车运送气体来,再卸载到罐式集装箱内。这种情况允许吗?还是罐体气体用完后,又重新更换罐式集装箱?
移动式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有讲到,不参与公路运输,可以将罐式集装箱参加固定式容器管理。请问总局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总局回复:此行为违反了《移动规》5.10(5)条,除应急救援情况外,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罐式集装箱和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移动规》第2号修改单第5.17条的规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19:关于城镇燃气调压箱、元件组合装置(限燃气调压装置)监督检验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燃气调压设备生产厂家,部分客户要求出具城镇燃气调压箱、元件组合装置(限燃气调压装置)监督检验证书,请问总局是否需要对此设备进行监督监检?是否可以委托监督检验?额定压力≤1.6MPa城镇燃气调压箱和元件组合装置(限燃气调压装置)是否属于“设备系统”?
总局回复:
1.燃气调压装置属于压力管道元件(元件组合装置)中的一个品种,《质检办特〔2015〕675号》对元件组合装置进行了明确定义,该产品只用于燃气管道上,且满足相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目前不需要制造监督检验;
2.《质检办特〔2016〕46号》中“设备系统”的设计、制造和监督检验要求应按该文件的规定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20: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总局领导:依据TSG 08-2017 2.4.2.2.2 (5)要求,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种单位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作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是否属于“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种单位”?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4.2.2.2(3)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员。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21:油气回收中压力容器安装是否需要安装许可证
我们是油气回收设备生产上,撬装整体设备出厂,撬装中有走氟利昂的D1、D2类压力容器(换热器、储液器、油分离器等)需要安装。请问我们需要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吗?需要在安装前办理告知吗?
总局回复:依据《质检特函〔2016〕46号》文要求,制造单位应持有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制造许可证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系统经过制造监督检验,不需要办理压力容器安装告知。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22:第Ⅲ类压力容器检验报告
第Ⅲ类压力容器检验,需要容器检验师资格,那么我想咨询下,在出具第Ⅲ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的时候,容器检验员的签名是否能在Ⅲ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单项中出现?(比如宏观检验、壁厚测定、硬度检测、安全附件检测中等)
总局回复:应按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Z8002-2013)附件A的要求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23:动力管道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目录中 动力管道属于工业管道,而管道规-工业管道TSGD0001-2009中提到不适用于动力管道,那请问,动力管道的制造安装就不能使用TSGD0001-2009吗
总局回复:目前,动力管道的制造安装等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24:GC1级管道上接管是否需要监督检验
我单位属于化工生产企业,现因技改需要在一条GC1级压力管道上开孔,接一段2寸的支管,准备在开孔位置接管座加调节阀,阀后压力在2MPa左右。
请问,在GC1上开孔是否需要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总局回复:应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五章的要求实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25:压力容器内部的板式换热器
我公司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与制造资质,将要承接了一台卧式的压力容器,但在压力容器内部焊接了板式换热器,板式换热器是从国外进口的部件,根据TSG21-2016规定板式换热器不需要监检,但当装入压力容器中时,这样的板式换热器是否有资质要求? 我公司设计确定了此板式换热器管壳程属于低温低压,并且介质一侧是水蒸气,一侧是氮气。
总局复函:依据《固容规》1.5条,板式换热器不适用《固容规》。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26:氢燃料电动客车
尊敬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我公司于2018年成功取得氢燃料电动客车生产资质。目前公司已取得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液化天然气车用气瓶安装资质许可。由于我公司制造的氢燃料电动客车,需要安装压缩氢气式气瓶用于储存氢气(即氢燃料气瓶)。请总局指示,用于储存氢气的气瓶是否属于车用气瓶。谢谢!
总局回复:请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车用气瓶是指用于盛装车辆燃料(如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27:城市燃气管道安全隐患
历年来包头市区发生多次燃气爆炸事件,居民也是人心惶惶。城市燃气管网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建议质监局加强对燃气管道的质量管理
总局回复:请向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反映。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28:固定式压力容器检验结果安全状况为5级
总局领导,您好,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中“8.1.6 检验周期:(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和“8.7.1.1 金属压力容器检验结论: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使用。”
问题:那么有一台固定式压力容器检验结果安全状况为5级,是完全就不能继续使用,还是对缺陷处理后就能继续使用呢?
总局回复:压力容器安全状况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29:许可证换证
尊敬的总局领导:
现有一事向领导反映:本单位是生产阀门的企业,是属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证于今年5月到期。现我单位换证许可已经受理,评审机构是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根据2019年2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文件中明确规定(产品型式试验与监督检验不作为生产单位许可证取证的前置条件)。
因此,本单位深入领会文件精神,一致认为产品的相关型式检验可以后置进行。但评审机构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坚持要求产品取得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后,才能进行相关的评审程序。鉴于本单位生产许可证快要到期,如果现在做产品型式检验,取得报告后,再进行相关评审,肯定难以保证生产许可证的延续性。   
恳请总局领导针对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协助帮忙解决为感!
总局回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于2019年3月1日开始实施,3月1日前评审应按原有要求执行,3月1日后评审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文件的要求实施。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30:管道防腐蚀元件许可
领导您好,请问有防腐蚀管道元件AX级(限四氟乙烯衬里防腐蚀压力管道用管子,聚四氟乙烯衬里防腐蚀压力管道用管件,氟塑料衬里防腐蚀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能否将管子管件进行焊接组合后,再进行四氟乙烯衬里防腐?如不可以还需要取得哪些许可?
总局回复: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仅指对金属压力管道元件(不包括元件组焊预制等)内外表面复合防腐层(不含油漆)制造的许可。上述管子管件进行焊接组合属于安装行为,应由具有相应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并进行安装监督检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31:GB/T8163钢管问题咨询
领导您好!
根据《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要求,GB/T8163的钢管用于GC1(1)级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MPa的情况,钢管需逐根进行超声检测,请问用GB/T8163管子生产内衬四氟乙烯的防腐蚀管子用于上述情况时需要进行逐根超声检测吗?
总局回复:《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受使用限制的管道元件为碳钢、奥氏体不锈钢钢管及由其制造的对焊管件。对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应按照其制造标准要求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32:压力容器 深冲压结构
您好,我司现有深冲压工艺,可以拉伸DN400~DN1000的Q245R容器钢板,可使椭圆封头与筒体为一体,封头直边段可达到1000mm,请问如使用此工艺,两个封头可否直接焊接成为一个容器主体。计算参照GB150-2010,直边段部分按照筒体进行计算,封头按照椭圆封头直边段为0进行计算。
总局回复:所述问题请咨询相关技术机构。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3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问题
您好!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需要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根据《固容规》,整台出厂压力容器安装不实施监检,投用后三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我想问:我公司有数百台设备已经安装完成,办理告知,目前不计划进行投用,
1、是否需要进行注册并办理停用,再次启用时因未进行投用,是否需要首次检验,检验日期是否以再次投用3年内为准。
2、可否不进行注册,什么时候投用什么时候进行注册,首次检验以投用时3年内为准(不受制造日期影响)。
收到烦请回复,顺颂商祺。
总局回复:使用单位应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首次检验日期以投用日期为准。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34:蓄能器属地检验问题
根据固容规1.4条规定,蓄能器只需要满足总则,设计,制造的要求,是不需要进行属地检验和备案的。请问是这样么?
总局回复:蓄能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35:特种设备生产行政许可目录
总局领导您好,新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行政许可目录》中关于工业管道的设计及安装划分为GC1、GC2、GCD,那么现在划分为GC3的管道在6月1日以后如何管理?望回复,谢谢!
总局回复: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中压力管道划分类别进行管理。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36:关于分汽缸结构的咨询
总局领导,您好!
请问,按锅炉设计、制造的分汽缸,采用无缝钢管缩口后,焊接一个堵板,这个焊接工艺是开坡口,氩弧打底焊。请问,这种结构是否合理、可行?为什么?请总局领导详细回复,
总局回复:技术问题请咨询相关技术机构。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37:特种设备注册使用问题
您好!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需要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根据《固容规》,整台出厂压力容器安装不实施监检,投用后三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我想问:我公司有数百台设备已经安装完成,办理告知,目前不计划进行投用,
1、是否需要进行注册并办理停用,再次启用时因未进行投用,是否需要首次检验,检验日期是否以再次投用3年内为准。
2、可否不进行注册,什么时候投用什么时候进行注册,首次检验以投用时3年内为准(不受制造日期影响)。
总局复函:使用单位应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首次检验日期以投用日期为准。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38:无塔供水压力罐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无塔供水压力罐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总局回复:应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固容规》判断所涉及的压力罐是否属于压力容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39:阀门TS许可证
您好!特种设备最新公告,阀门ts许可证B级是4MPA压力以上阀门,是否4MPA以下阀门已经不需要取办TS许可证呢,是否工程检验对2.5MPA以下阀门无需提供TS许可证?谢谢
总局复函:目前,需要;2019年6月1日后不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的压力管道阀门,不需要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但应按《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40:汽包是不是可以当成压力容器检验?
本地有一家企业需要检验压力容器,在检查出厂资料发现该设备出厂时是按锅炉汽包给发的监督检验证书,而且制造厂家只有锅炉制造资质,设计图纸及制造也是按照《蒸汽锅炉安装技术监察规程》。《产品质量证明书》也说明是按照《蒸规》制造的。但这家企业办的是《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我想问一下这个到底按照哪个规程去检验?另外这台设备到底是什么?急盼回复,谢谢!
总局回复:按锅炉设计制造的汽包,不能按照压力容器进行使用登记及定期检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41:氧气瓶的监管
请问:如果海鲜市场个体商户使用不合格的氧气瓶(该氧气瓶的产权不属于该个体商户,属于外地的氧气充装单位),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责令作为体气使用者的该个体商户停止使用;是否有权利采取行政手段,查封、扣押作为体气使用者的该个体商户正在使用的氧气瓶。如果属于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范围,请问,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哪条哪款?
总局回复:气瓶使用单位是充装单位(车用气瓶等除外);海鲜市场个体商户等经营户属于气体使用单位。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42:天然气LNG临时点供场所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如何管理?
因天然气管道未完全建成通气,本辖区内增加了很多点供的供气点,有很多供气点把移动式槽罐车的罐体卸下,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
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2号修改单中,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 “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和“改造为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
请问:
1、多久属于临时?多久属于应改造为固定罐用?因移动罐之间不允许互相装卸作业,是否原罐中天然气用完,就要拉走,不得再继续使用。如不执行,应按哪条法律查处?
2、对点供的卸液场所,有什么管理要求?2号修改单中,要求有消防措施、安全距离等,是否需要安监、消防进行审批?
3、此类临时的供气点应当如何管理?
总局回复:
1. 《移动规》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因盛装介质数量有限,移动压力容器无法长期固定于一处使用;
2.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消防防火间距的审批问题请咨询当地消防主管部门;
3.应依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管。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43:ASME VIII DIV2和中国按分析设计的相容性!
我是固科工程公司。ASME VIII DIV 2 中在PART 4和PART 5提供了两种计算的方法,一种基于公式,一种基于分析。我们希望请您确认:是否ASME VIII Div 2 Part 4 and Part 5中的这两种方法都符合容规TSG21所述的"按分析设计",并且不需要第三方的审查。 谢谢!
Dear Sir,
This is COEK Engineering. ASME VIII DIV 2 provides 2 options to do calculations in Part 4 and Part 5, one by formula, one by analysis. Please kindly confirm, if these options described in ASME VIII DIV 2 Part 4 and Part 5 are acceptable to be used under the SELO “design by Analysis”, and no third party verification is needed. Thanks!
总局回复:请依照《固容规》3.1.1(3)条的要求提交符合性声明和比照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44:整体式压力容器的安装告知问题
在日常监察过程中,遇到一些惰性气体低温储罐,储罐底部没有支脚,平板式的,平板下面是钢架,出厂时,底部的钢架与储罐为一体式,然后平放在平整的水泥地面上,也不存在固定、焊接等,管道均不属于压力管道的范畴。请问此类设备,是否存在所谓的压力容器安装行为,是否需要办理安装告知呢?
总局回复: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固容规》压力容器定义的设备安装都应办理安装告知。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45: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
单位一台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10年,是否使用达到10年就必须强制报废?如果特检院检测合格,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哪个法规或标准有关于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的问题?
总局回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如需继续使用,请依照《固容规》7.1.7条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14、3.8条的要求处理,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管理由设计单位依据设计条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46:冷箱内的压力管道
容规明确规定压力容器安装不监检,请问现场安装过程中,冷箱内的压力管道是否需要监检?查询了质检总局官网以前的咨询,回复不一致,有的回复要监检,有的回复不监检。请问有没有具体标准或规范告知冷箱内的压力管道是否需要监检?
总局回复:若属于《质检特函〔2016〕46号》中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设备系统应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其中安全技术规范中未规定制造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可参照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不需要办理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安装告知和安装监检;若不属于《质检特函〔2016〕46号》中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冷箱内管道应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中的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应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4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
总局领导:您好!我是安徽扬天金塑新能源装备股份公司的,我公司于2018年1月份进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现场评审,请问一下,我们公司申请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什么时候能发下来?我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可以查询办理进度?谢谢!
总局回复:请咨询评审机构及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电话010-82261763)。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48:关于洗涤行业烫平机烘筒监察问题
1.质检总局2013年下发的《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型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和烘缸(筒)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3〕338号)及2016年下发的《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加强高风险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6〕31号)是否继续有效?
2.对于洗涤行业所用的烫平机中的烘筒,办理使用登记是逐个烘筒办理使用登记还是以烫平机为整体办理使用登记?
3.烫平机是否属于撬装设备?
4.对于无安全技术资料的烫平机中的烘筒,是否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
5.烫平机烘筒检验需将烫平机进行拆解,使用单位提出烫平机如果进行拆解,恐将报废,该问题如何解决?
总局回复:
1.仍然有效;
2.办理使用登记应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管理规则》3.2的要求;
3.不属于撬装设备;
4.可按照《质检特函〔2016〕1号》二(一)的要求处理;
5.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按照检验要求对影响检验的部件或物体进行清理和拆除,具体范围由检验单位根据现场条件确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49:电站锅炉定义及公用管道首次全面检验问题
尊敬的总局领导,请给予答疑解惑:
1、电站锅炉如何定义?是不是所有用于发电的锅炉都算电站锅炉?很多钢铁、造纸等企业建有烟道式余热锅炉、煤气发电锅炉用于发电,蒸发量、压力大小不定,是否都属于电站锅炉?
例如:QC169/930-70-4.89/450、NG-55/3.82-Q、QC200(180)/380(260)-22(7)-1.75(0.7)/350(222)。
2、中压燃气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投入使用后,多长时间应当进行首次检验?是否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第二十九条表1的规定在投用12年(PE管15年)后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总局回复:
1.用于发电的锅炉属于电站锅炉;
2.请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第七条的规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50:实际工作压力小于0.1 MPa(表压)的压力容器
在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容器是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固定式容器。某使用单位购买了压力容器(设备资料齐全,含特种设备监检证书等),但在实际使用中,其工作压力小于0.1 MPa(表压)。
请问:那么该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总局回复:如工作压力低于0.1MPa,不需要注册登记,不纳入监管,但使用单位应当请原设计单位更改设计图纸中的工作压力,或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51:关于压力容器铭牌的疑问
总局,你好,请问我单位生产的压力容器的铭牌是否完全要和TSG21-2016的模板样式一模一样?如果可以不一样,能否在除了大容规里要求的铭牌内容基础上增加上监制单位名称或者增加其他一些用户要求的其他的内容?
总局回复:铭牌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原则上应按规程规定格式制作产品铭牌,且不宜做大的调整。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52:关于压力容器的界定
总局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市场局基层监管人员,现有两个监管中发现的疑问请教总局领导,希领导能给予清晰的答复。
1、企业购买回来一台设备,设备铭牌上标示为压力容器,但企业实际使用中夹套内未通蒸汽,常压使用,请问该台设备是否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是否纳入监管?
2、企业购买回来一台设备,设备铭牌上标示为压力容器,该台设备夹套内通蒸汽,但该企业实际使用时夹套内蒸汽最高工作压力始终小于0.1MPa,请问该台压力容器是否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是否纳入监管?
总局回复:如工作压力低于0.1MPa,不需要注册登记,不纳入监管,但使用单位应当请原设计单位更改设计图纸中的工作压力,或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53:关于压力管道(TSG D0001-2009)的改造的咨询
总局领导好,为了便于管道的检修,对某段已建管道增加旁通管路,该旁通管路的起点和终点都在该段已建管道上且中间没有和其它使用介质的设备、管道连接。该旁通管路属于新增管道还是已建管道的改造?
总局回复:属于新增压力管道,应按照相应规范要求进行安装监督检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54:简单压力容器监管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TSG R21-2016)明确了简单压力容器必须满足的条件,同时又把简单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Ⅰ 类压力容器。只明确了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请问:(1)简单压力容器安装是否需要告知?(2)是否需要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3)使用年限如何界定?是从生产日期算,还是实际投用日期算?如果不需告知、企业不需要办证如何界定投用日期?(4)简单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是否需要持有压力容器操作证?
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TSG R21-2016)9 安全附件及仪表,把安全附件与仪表并列分为9.1、9.2两部分,压力表属于仪表。现检查中发现压力容器压力表未定期校验,是否还能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如果不能,应该如何处理?
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8.2.2(2)规定特种设备移装后办理使用登记证需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请问拆卸移装如何界定?
总局复函:
1. 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安装告知,对安装单位资质未作要求,使用年限从实际投用日期计算;
2. 压力表的检定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未定期校验,可依据《计量法》相关条款处理;
3. 整体移装指不拆卸承压部件,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移装,比如压力容器、整装锅炉只拆卸地脚螺栓等。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55:压力管道监管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关于压力管道的定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如果管道出口为常开状态(其他条件满足),是否可以认为该管道不在监管范围?对无设计资料的管道(管道上无压力表)如何识别是否为需要监管的压力管道?
总局回复:
1.应按《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定义范围确定是否属于压力管道;
2.请根据其余技术资料进行判断,使用单位应联系相关单位补齐资料。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56:关于大容规里面压力容器专用钢的疑问
总局,你好!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中有“第2.2.1.2.2条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请问这里的压力容器专用钢是特指哪些标准中涉及到的钢材,比如GB713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和GBT24511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钢板和钢带?还是说容器专用钢是指压力容器设计图纸上的所有涉及到的钢材都是压力容器专用钢?
总局回复:压力容器专用钢指《固容规》引用标准中列出或引用的钢材。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57:公用管道首检时间
TSG D7004-2010中对公用管道首次检验日期没有明确规定。在管道监管中,GB1、GB2管道使用多少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如果使用单位不申请检验,有没有依据按照《特设法》第84条处理。
总局复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按照定期检验方式和要求对公用管道进行多种分类,请根据公用管道划分类别分别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关要求,《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58:铸造压力容器
你好,我司有D1,D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但目前客户需要一款整体用球墨铸铁制造的压力容器,由于我司无铸造能力,是否可以分包给其他铸造厂去铸造这个压力容器?(铸造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质),铸造完成后由我司完成机加工及耐压测试、监检等工作?
总局回复:请按照《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要求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59: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3.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这里的登记机关是使用单位所在地还是设备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总局回复: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
 
公众留言60: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书换证事宜
1、我单位现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D1、D2资质,按照现有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原来的我单位的设计资质人数只需要5人即可,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将需要十人以上,我单位员工总数只有二十人左右,这样的话人员成本会很大,无力负担,是否必须满足这个要求?
2、假如重新换证我理解就只分规则和分析设计,规则设计资质就不分A类或者C类、D类之说?
总局回复:
1.如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可向文中列出的邮箱反馈;
2.依据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规则设计分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及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