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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产品是否纳入强制性认证范围?

2018-10-21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动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认证函[2007]30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技术专家组:
  根据质检总局、认监委2006年198号公告,自2007年6月1日起童车等6类玩具产品未获强制性认证将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目前大部分企业正积极申请认证,但也存在部分企业认识不深、等待观望等现象。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严肃性、有效性,避免强制实施日期前后出现认证拥堵等相关问题,更好地方便企业认证,为强制实施做好准备,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两局要大力推动6种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实施,做好辖区内6种产品强制性认证调查摸底和推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推动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深入玩具企业,对辖区内等待观望、不积极申请认证的企业进行督促(已获证企业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促使相关企业如期通过认证。
  二、地方两局要加强正面宣传。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认监委下发的宣传要点,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继续做好制度宣传,在3月15日、6月1日前后掀起新的宣传高潮。要积极与所在地媒体联系,及时将国家方便企业申请认证的有关措施传达给社会各界;会同所在地地方政府、商务、工商、消费者保护等部门共同开展相关活动,督促辖区内大、中型商业企业,玩具批发零售市场在强制实施日期后不得采购、经销未获得认证的玩具产品。
  三、各指定认证、检测、标志发放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认证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从技术、人员、设施、工作安排等各方面保证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杜绝违规行为,特别是擅自提高或变相增加收费、未及时处理认证或标志申请造成认证拥堵、威胁刁难企业的行为;不得与认证咨询、代理机构的建立合作关系,对认证咨询、代理机构的打包认证申请在资料审核、产品检测、工厂审查等环节要严格要求。对于获证玩具产品的非标准规格CCC标志备案申请,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的规定执行,不得按证书数量收费。
  四、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应针对一年来玩具产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积极开展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及时提出技术解决方案,报我委后统一实施;
  五、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把关,进一步加强玩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对申请玩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注册登记)产品,如已经获得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原则上可换发玩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证书,其中对于产品检测标准有差异的,可部分承认强制性产品认证测试结果并补做差异测试;可通过资料审查或现查核查的方式承认企业CCC认证工厂检查的结果,如果发现获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加强对企业进行审查,同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我委,以便我委责令相关机构暂停或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为便利企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我委指定的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承担玩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注册登记)检测工作。
  六、对于申请玩具强制性认证产品,如果产品已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指定认证机构在认证时原则上可采用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结果,其中对于产品检测标准有差异的,可部分承认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测试结果并补做差异测试;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资料审查或现查审查的方式承认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审查结果。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