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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2018-10-18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认法函[2005]258号
  
  国认法函[2005]258号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所属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已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凡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法[2003]21号)是我委在《认证认可条例》实施前指导地方质检部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规定若与《认证认可条例》相抵触的,则不再适用,我委2005年第10号公告也体现了这一法制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