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涵盖33个食品大类、137个食品品种、218个食品细类,共抽检135.05万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一)总局本级任务。总局本级抽检2.85万批次,其中计划性抽检2.05万批次,专项抽检0.8万批次。
1.抽检对象。主要对规模以上重点食品企业、市场份额较大的全国性大型批发市场进行抽检。种类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酒类、食用农产品等30大类(详见附件1、2)。对于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饮料、葡萄酒、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品种,安排抽检一定量的网购食品和进口食品。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假日前,安排节令性食品抽检。结合舆情监测、日常监管等情况,对反映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抽检。
2.抽检时间和频次。每月对全部在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产品进行抽检,每季度对网络食品、进口食品以及应季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每半年对总局重点抽检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进行抽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抽检的时间和频次。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主要在全国流通环节购买抽检样品。抽样场所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大型商场等为主,网购食品以大型网络平台为主。
(二)省级局任务。省级局抽检49.2万批次。其中总局专项转移支付22.7万批次,各省级局匹配26.5万批次。
1.抽检对象。主要为本省(区、市)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在产食品企业和大型餐饮企业。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省域内大型批发市场的抽检,加大对餐饮企业食品原材料和餐饮具的抽检,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种类包括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餐饮食品等31大类(详见附件1)。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要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详见附件2)。
总局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原则上抽取本省(区、市)生产的食品,省级局匹配部分可在本地流通环节抽检一定比例外省产品。
2.抽检时间和频次。要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城市食品抽检总量原则上要达到4批次/千人。
要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原则上按照高风险食品品种1:3、较高风险食品品种1:1进行任务匹配,各省级局可根据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和特色食品进行适当调整,调整任务量不超过匹配任务总量的20%。同时要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连续2次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属地监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地点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省会城市、地级市、县、乡和行政村。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三)市、县级局任务。全国各市、县级局的食用农产品抽检总量83万批次。各市县具体任务分配由各省级局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确定。
1.抽检对象。市、县级局的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适当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力度。
2.抽检时间和频次。市级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县级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城市食用农产品抽检总量原则上要达到2批次/千人。
3.抽检场所。市级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级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