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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品牌蜂胶软胶囊未取得许可生产保健食品案

2019-04-01
未取得许可生产保健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健罚〔2016〕25号
当事人:××蜂业有限公司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    性别:男      职务:董事长
      一、违法事实:
      2016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你公司展品大厅及成品库内均发现有××牌蜂胶软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委托商:××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商:××蜂业有限公司),产品有三种规格:0.5g×100粒、0.5g×48粒、0.3g×100粒。同时,在生产车间发现2本××牌蜂胶软胶囊的生产记录本,在办公室发现××牌蜂胶软胶囊的销售单据。你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载明食品明细为“保健食品××牌蜂胶软胶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我局现场扣押了××牌蜂胶软胶囊,提取了生产记录本和销售单的复印件。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与××蜂产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协议,协定受委托生产上述××牌蜂胶软胶囊,由其进行市场销售。你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开始生产××牌蜂胶软胶囊,截至我局调查之日,生产的××牌蜂胶软胶囊情况如下:规格为“0.5g×100粒”的××牌蜂胶软胶囊生产量为500瓶,销售了240瓶,生产成本价为56元/瓶,销售价为150元/瓶;规格为“0.5g×48粒”的××牌蜂胶软胶囊,生产量为1500瓶,销售了800瓶,生产成本价为30元/瓶,销售价为75元/瓶;规格为“0.3g×100粒”的××牌蜂胶软胶囊,生产量为800瓶,销售了400瓶,生产成本价为35元/瓶,销售价为115元/瓶。上述产品除已经销售的外,其余均被我局在现场检查时扣押。经向辖区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办核实,你公司从接受委托生产至我局查获之日,一直没有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载明食品明细为“保健食品××牌蜂胶软胶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货值金额279500元;违法所得90560元。2016年6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蜂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蜂产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蜂业有限公司《生产记录本》复印件;××蜂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蜂业有限公司销售××牌蜂胶软胶囊的发票复印件;协查函及复函;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未取得许可生产××牌蜂胶软胶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该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违法产品检验合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情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2016年7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健罚告〔2016〕25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健听告〔2016〕16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你公司接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持有者的委托生产,生产的XX牌蜂胶软胶囊产品质量合格,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应该给予你公司改正机会,只作警告处理。我局经过复核,意见如下:认可你公司接受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但你公司提出的“只作警告处理”的意见不予采纳。
      四、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牌蜂胶软胶囊1200瓶;
     2. 没收违法所得90560元整;
     3. 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即2795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288556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7年7月28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