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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火锅店在经营的“浓香火锅汤”中添加了罂粟壳违法行为被如何处罚?

2019-03-31
经营添加罂粟壳的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40号
当事人: ××火锅店(经营者:辛×)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经营者:辛×        性别:男      职务:/
当事人:辛×
住址:(身份证住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性别:×
      一、违法事实:
      2016年5月5日,我局对你店进行突击检查,对厨房内已经熬制好的“浓香火锅汤”进行了抽样。5月16日,××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编号)显示,我局抽样送检的××火锅店的“浓香火锅汤”检出罂粟碱。我局于当日将上述《食品检验报告》(编号)送达给你店,并告知你店有复检权利,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因你店在经营的“浓香火锅汤”中添加了罂粟壳,而罂粟壳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5月18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市公安局。
     经查明,你店的负责人(老板)辛×因火锅店经营一直亏损,为吸引消费者来店就餐,于2016年3月25日从符某购进罂粟壳,并将之磨成粉末,于4月5日开始加入你店每日熬制好的“浓香火锅汤”中。消费者来店消费时,你店就从“浓香火锅汤”中舀出一勺加入消费者点的火锅汤锅中,以此让到你店食用火锅的消费者受到罂粟壳的作用对你店火锅上瘾,不断到你店进行消费。8月2日,××市××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火锅店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复印件;《食品检验报告书》(编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单》;购买样品的发票;菜单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店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加工的火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店行政处罚。鉴于你店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并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罚金,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辛×为××火锅店的经营者,对你店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制作的火锅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16年8月23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40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3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四、我局决定对你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我局决定对辛×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自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8月30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