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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平台对入网餐厅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案

2019-03-31
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7〕9号
当事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
       一、违法事实:
      根据省局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双随机检查方案部署,2017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台的2家入网餐厅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名为“牛肉××”餐厅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加工经营食品并在××平台进行网络售餐。2017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马××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明,自2017年1月25日起,你公司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切实履行相关主体责任,未审查入网餐厅“牛肉××”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等情况,即允许其上线售餐,给网络食品安全带来较大隐患。因“牛肉××”餐厅在××平台上线时间短,平台暂未对该餐厅抽取费用,故本案并无违法所得。同时,针对你公司未对入网经营者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相关证据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马××的身份证复印件;××平台电子订单照片复印件;“牛肉××”餐厅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关于“牛肉××”餐厅抽佣费率的说明;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未履行第三方平台相关主体责任,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违法所得,但存在对入网餐厅的资料、信息等管理不规范、未对入网餐厅进行安全自查等问题,考虑到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作为在互联网潮流中兴起的新型经营业态,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积极办理相关证件,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我局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2017年4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7〕9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7〕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四、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30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7年4月11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