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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综合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2019-03-31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11号
当事人:×××综合商店(刘××)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性别:男        职务:××
        一、违法事实:
      2016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经营者刘××,其《健康合格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2016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刘××仍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合格证》。
      经查明,你单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刘××,于2015年8月20日取得《健康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截止2016年11月7日检查之日,已超过有效期。在我局于2016年11月7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超过整改期限后,刘××仍未到有关单位进行健康查体,办理有效《健康合格证》,且一直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工作。
      二、相关证据:
      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刘××《健康合格证》复印件;×××综合商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刘XX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
      三、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经营者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6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11号]、《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1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四、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12月15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