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投诉网欢迎您!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专业平台,真实直播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维权、打假。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执法探讨 >

经检验韭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如何处罚?

2019-03-31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37号
当事人:××百货商厦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
      一、违法事实
      2016年5月31日,经××检验公司检验,你单位经营的韭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6年7月4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食品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并进行了现场核查,在你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你单位经营的经检验不合格的韭菜,是2016年5月30日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能够提供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并进行了验收登记,该批韭菜共购进了10kg,购进价格1.8元/kg,销售价格7.6元/kg,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76元,违法所得76元。你单位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相关证据:
       ××百货商厦《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商贸有限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单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食品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提供有关供货线索,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2016年9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37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3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四、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6元整;
     2.罚款5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0076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 9月29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