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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非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2019-03-31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7号
当事人:××万家乐便利店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    性别:×    职务:××
      一、违法事实:
      2016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店内有4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货架上摆放有乳制品、粮油制品、方便食品、饮料等食品,你单位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封现场食品及营业场所。201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11日开始经营活动,截至调查之日,你单位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5420.17元,违法所得522.93元。针对你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万家乐便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万家乐便利店采购销售统计表;孙××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查封决定书》及《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违法经营时间短,且经营的食品手续齐全,社会危害轻微,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积极办理相关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我局对你单位依法减轻处罚。
       我局于2016年2月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7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四、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饮品10盒、××一级花生油5桶等食品(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522.93元;
      3.罚款20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20522.93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2月15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