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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豆干产品包装上虚假标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违法行为案

2019-03-31
生产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8号
      当事人:A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  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
一、违法事实:
      2016年5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成品库房内存放的由你公司生产的胖妹香菇豆干和品积香香菇豆干,数量共计42件,规格为10kg/件,其食品标签上均标注生产企业为B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为××区××街道××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与你公司实际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B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15年10月13日已注销。你公司为节约成本,将标注有B食品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产品包装袋用于你公司生产的食品包装,共生产山椒味胖妹香菇豆干(生产日期:2016年5月10日,规格10kg/件) 24件,品积香香菇豆干香辣味、泡椒味、五香味三种产品(生产日期:2016年5月6日,规格10kg/件) 各7件,销售单价均为100元/件,货值金额为4500元。品积香香菇豆干香辣味、泡椒味、五香味各销售1件,违法所得为300元。以上产品标注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均为虚假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相关证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协查函》及复函;《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照片;投料记录、成品进出库记录、发票复印件;成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外包装袋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鉴于B食品有限公司为你公司原老公司,你公司虽为节约成本使用老包装袋生产食品,但成品经出厂检验合格,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你公司已主动销毁剩余库存的外包装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我局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8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山椒味胖妹香菇豆干(生产日期:2016年5月10日,规格10kg/件) 24件;品积香香菇豆干香辣味、泡椒味、五香味三种产品(生产日期:2016年5月6日,规格10kg/件) 各6件,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整;
     3.罚款15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53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6月27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