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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香卤鸭心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罚?

2019-03-31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7号
      当事人:××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  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
一、违法事实:
        2016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016年4月14日生产的香卤鸭心进行抽样送检。2016年5月25日我局收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邮寄送达的《检验报告》(编号),显示你公司2016年4月14日生产的香卤鸭心,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05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26日对你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经查明,你公司2016年4月14日生产的香卤鸭心共计95袋(含我局抽样8袋),规格为500g/袋,销售单价为32元/袋,成本18元/袋,货值金额为3040元,食品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330元。针对你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相关证据:
      《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询问笔录;××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成品进出库台账、送货单;××晨报第×版召回公告,自查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查找到导致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由于操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且其他批次经检验合格,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我局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7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7号]后,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四、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30元整;
      2.罚款5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133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7月1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