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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火锅底料案该如何处罚?

2019-03-31
利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2号
      当事人:××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  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
一、违法事实:
       2016年5月21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在你公司原料库房发现标示为回收产品的火锅底料235件,计重2292kg;在成品库房内发现50件火锅底料(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规格500g×24袋/件)600kg,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查封。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20日共回收2819kg火锅底料,自行销毁383kg,2292kg存放于原料库房, 144kg已用作原料生产火锅底料。用回收食品生产火锅底料共两批次,共计110件(1320kg)。其中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7日数量60件(规格300g×40袋/件)计重720kg,于2016年5月8日销售至××店,你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至25日主动召回49件计重588kg,故实际销售132kg。上述产品成本单价 15元/kg,销售单价20元/kg,货值金额26400元,违法所得660元。你公司使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品管经理、生产车间主任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执法检查及监督销毁照片;回收产品检验送样记录;回收产品检验原始记录;退货申请及处理表复印件;发票;查封决定书及清单;召回记录;配料表;进出库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使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6年7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2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2号]。你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涉案产品为《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召回产品,而非回收产品,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我局认为,不能仅从字面上的理解来区分“回收”与“召回”。回收食品包括除因各种原因被回收的食品外,还包括召回食品,其范围更大。你公司使用了所谓的“召回”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的情形,故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另对你公司提出降低处罚的诉求,我局认为,在食药监管部门查处期间,你公司主动召回了49件不安全食品,并制定了食品召回处置方案,具有从轻处罚理由,我局予以采纳。
四、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50件(规格500g×24袋/件)和49件(规格300g×40袋/件)火锅底料;
      2.没收违法所得660元整;
      3.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396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39666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7月27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