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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芝麻调和油向旗下火锅分店统一提供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2019-03-31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1号
      当事人:××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地  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  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
一、违法事实:
       201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芝麻调和油,现场有生产的芝麻调和油成品1620袋(规格为66ml/袋),你公司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进行查封。
       经查明,你公司为向旗下5个××火锅×分店统一提供火锅用芝麻调和油(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于2015年11月20日与陈××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陈××位于×区×街道×号自有的空置仓库后,将其改造成芝麻调和油生产车间,于2015年12月18日采购芝麻调和油原料及灌装设备,经安装调试后于2015年12月23日正式投入生产。你公司虽于2016年3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但截至调查之日,你公司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3月16日,你公司共生产规格为66ml/袋的涉案产品数量74880袋,单价1.05元/袋,货值金额78624元。已销售73306袋(含执法人员抽样46袋),违法所得5128元。你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芝麻调和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二、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租赁合同》复印件;灌装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笔录;陈××询问调查笔录;《查封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脑发货记录;送货单存根;原料进货查验台账;《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检验报告(编号)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芝麻调和油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且我局对你公司库房内未销售的涉案产品监督抽样,经检验为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我局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1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三、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128元整;
     2.没收无证生产的1574袋芝麻调和油;
     3.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57248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62376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4月28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