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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获得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未售完的商品,应向地方质检部门备案,请问原则和程序?

2018-10-17
根据认监委2001年第2号公告,对已获得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但在2003年4月30日前购进仍未售完的商品,应向地方质检部门备案,请问原则和程序?
  答:当时商品的拥有人应按如下原则进行备案:
  1.对已获CCIB标志的产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对已获长城标志的产品,向当地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原则上,应采取在销售地分别备案的方式。
  4.2003年4月30日前进口、购进、出厂的未售出持有临时CCC证书的产品,也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