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案件,需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时,监管执法部门可对当事人采取哪些行政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以及《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或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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