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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召回制度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9-09-02

    为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顺利推行即将实施的货车召回制度,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于8月28日在青岛召开了“货车召回制度宣传贯彻会议”,会议由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主办,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办。今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工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将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自2004年10月1日我国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M1类(9座以下载客汽车)、M2、M3类客车已先后被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实施近5年来,得到了汽车业界的广泛响应,有效地维护了消费安全与消费者权益。截至2009年7月,总计召回缺陷汽车236万余辆,涉及55家国内外企业的208种车型,召回次数达180次。其中受国家质检总局调查影响召回88万辆。据初步统计,这些召回为社会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近3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