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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是“外地牌”,生产商却是本地的,究竟是试生产,还是非法生产?此案如何办理?

2021-02-23南京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个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的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
未取得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一案入选
另外,此案还成功入选了
2020年江苏省市场局督办案件
  2020年江苏省市场局食品安全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这是一起以特许经营为掩护,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典型案例,涉及南京、山东、福建三地的企业。办案人员克服疫情不利影响,高质高效地将案件攻破。
  生产许可是“外地牌”,生产商却是本地的?蛛丝马迹查虚假
  2020年4月底,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生产经营啤酒。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向省局稽查局报告相关情况,并在省局稽查局指导下立即行动,开展案前核查,发现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组织外围摸排,对雨花台区、建邺区市场上该公司销售的啤酒进行调查。
  这时执法人员敏锐地发现了不对劲的地方:该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部分啤酒标签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是外地的,但生产商标注的却是南京本地企业。“这是不合规的,肯定有问题。”发现这一疑点后,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联合公安部门,赶赴该企业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正进行啤酒生产。
  在第一现场,公安人员发挥了控制现场及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作用,执法人员分组分工合作控制好每个现场,尽最大可能压缩了当事人的反应时间和处理空间,为取得现场第一手证据提供了有力保障。
  究竟是试生产,还是非法生产?奔波三地辨虚实
  虽现场查获生产装置,可企业声称是在试生产啤酒,未对外销售;对外销售的啤酒为代理商品,并提供了其代理的福建省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啤酒出库单。
  经查,该企业的确于2020年3月至4月与福建省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福建省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又委托山东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德式精酿啤酒,供给该企业在江苏省内独家销售。执法人员从企业台账及销售记录也未能证实存在未经许可生产啤酒的行为。
  难道该企业真的只是销售代理的啤酒,自己没有非法生产?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执法人员在内部先固定当事人电脑中的销售规格、销售日期、销售价格等总销售证据的情况下,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于2020年5月19日赶往山东,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山东某啤酒有限公司提供了详细出库单,但上面的数据却和南京公司提供的不一致。
  果然有问题!执法人员一鼓作气,又前往福建进行核实。经核实,截至案发,福建省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只提供了1299桶啤酒且规格为5升/桶,与涉案企业提供的销售数量和规格不一致,再结合涉案企业生产现场液化煤气罐使用情况分析,执法人员最终确认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啤酒20升桶装144桶、5升桶装765桶和袋装106升,合计货值金额58488.3元、违法所得为24357元。证据链从外到内、环环扣紧,铁证如山。
  办理结果
  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357元、罚款人民币584883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毫不姑息,执法有“力度”;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后,执法亦有“温度”——
  在了解到涉案企业管理层以年轻人为主,且于案发前已向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申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啤酒也经检验合格的情况后,市市场监管局在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后,主动帮助指导该公司依法申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恢复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