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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商旅提供的电子行程单与实际消费不一致

2017-06-20消费者投诉网

投诉行业
携程网投诉
投诉品牌
携程机票行程单
投诉地区
四川省 -- 成都市
投诉人
程女士
投诉诉求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携程赔偿损失,并按照消费金额三倍支付赔偿。


投诉详情:
    1.2017年06月08日,本人在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旗下的携程商旅APP上订购一张2017年06月10日14时,由沈阳至成都的成都航空(EU2710航班)机票,共支付1242.00元。
    2.2017年06月19日,本人收到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邮寄机票行程单。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邮寄给程晓莹的机票行程单(电子客票号码:8112314847218)显示票价为1170.00元(含燃油附加费)。另,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程晓莹交付一张代订机票产品为72.00元的普通增值税发票(票号:55140729)。
    3.根据民航局发布的 《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自2008年自4月1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使用合法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遵照政府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销售,行程单上客票价格必须与实收金额相符。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布的《网络机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九条明确规定:“销售代理企业自行创办的网站不得利用网络销售实施下列违规行为:虚占航班座位;加价销售机票;擅自更改机票退改签标准、产品运价、使用条件、服务规范等;不提供行程单,或提供与支付金额不符的行程单;销售未签定代理协议的航空公司的机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泄露旅客个人信息。
    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人销售机票行为构成产品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人多次与携程商旅工作人员及其客服沟通未果,其表示所提供产品为机票含旅游优惠券。本人多余消费品用于购买优惠券。首先,优惠券本为配送产品,不具有消费价值,其强制配销行为构成强迫交易,严重侵犯本人的公平交易权与选择权,构成产品欺诈。其次,携程商旅配送产品为销售行为,开具的增值税为6个点服务发票,如果携程是基于销售行为开具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望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如携程基于居间服务开具的发票,其加收本人多余金额为购票佣金,严重违反了《网络机票交易管理办法》。
    本人提出上述请求,望贵网站予以支持,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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