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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01-18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办公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件,其中3件作为检验样品,1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纺织面料 干摩擦色牢度 QB/T 2280-2016  6.5.2
2 稳定性 QB/T 2280-2016  6.6.1
3 座面冲击 QB/T 2280-2016  6.6.2
4 扶手垂直向下静载荷 QB/T 2280-2016  6.6.4
5 扶手水平静载荷 QB/T 2280-2016  6.6.5
6 脚轮往复磨损 QB/T 2280-2016  6.6.6
7 底座静载荷 QB/T 2280-2016  6.6.7
8 跌落 QB/T 2280-2016  6.6.13
9 阻燃性 QB/T 2280-2016  6.7
10 甲醛释放量 QB/T 2280-2016  6.8
11 TVOC QB/T 2280-2016  6.9
12 安全性 基本安全 QB/T 2280-2016  6.10.1
13 密封性能 QB/T 2280-2016  6.10.2
14 耐高低温性能 QB/T 2280-2016  6.10.3
15 循环寿命 QB/T 2280-2016  6.10.4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QB/T 2280-2016 办公家具 办公椅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