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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6:食品企业在标注执行标准时要注意什么?

2020-09-25中国消费者投诉网
  回答:
  2020年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1个月。那么,该办法中涉及标注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一、办法第十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产品标准编号是指生产食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国家标准、食品行业标准、食品地方标准、食品团体标准或者食品企业标准的代号、顺序号及发布年份号。
  标注产品标准编号可以只标注产品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进口食品可以不标注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二、办法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日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还应当标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三、办法第三十五条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和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和净含量、贮藏方法、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注意事项、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的代号、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等。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食品都需要标注执行标准。例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