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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01-26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江苏省香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香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实体店采样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详见表1,分成两份,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经营者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电商平台采样
抽样数量详见表1,分成两份,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
表1 皂类产品抽样方法
序号 规格(净含量)/g 抽样数量/块 检验用样品数/块 备样数/块
1 ≥15g 20 10 10
2 ≤15g 30 15 15
3.检验依据
表2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干钠皂 QB/T 2485-2008 QB/T 2485-2008 5.3
2 总有效物含量 QB/T 2485-2008 QB/T 2485-2008 5.4
3 水分和挥发物 QB/T 2485-2008 QB/T 2485-2008 5.5
4 总游离碱 QB/T 2485-2008 QB/T 2485-2008 5.6
5 游离苛性碱 QB/T 2485-2008 QB/T 2485-2008 5.7
6 氯化物 QB/T 2485-2008 QB/T 2485-2008 5.8
7 总五氧化二磷 QB/T 2485-2008 QB/T 2485-2008 5.9
8 透明度 QB/T 2485-2008 QB/T 2485-2008 5.10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CCGF 304.2-2015《皂类》
QB/T 2485-2008《香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本方案按照CCGF 304.2-2015 《皂类》抽查实施规范进行判定。
a)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当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报。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当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当优先采用仲裁法。
无法识别产品标准版本的,按新版标准实施,企业提供有效证据的除外。
其它需要注意的检验事项。
b) 在电商平台和市场销售抽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见《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存在有1项或1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电商平台和市场销售抽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为:“经检验,所检项目/XX项目符合/不符合XX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5.异议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a)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
b)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
c)对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复检的,予以说明;
d)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