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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

2018-09-13质检总局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
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

1  产品抽样规则
1.1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检验样品的要求
1.1.1整机样品2台,送检1台,另一台封存作为备样。样品应为带有包装的出厂状态,配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全套随机附件和装箱单。
    1.1.2器具上所装配的下述安全关键元件应随同整机一起另行提供元件样品:
a. 开关类元件,每种1件;
b. 灯座类元件,每种1件;
c. 电源连接类元件,如器具连接器、接线端子排等,每种1件;
d. 控制器类元件,如温控器、热断路器、接触器等,每种1件;
e. 熔断器类元件,熔断器座每种2件,熔芯每种10件;
f. 电动机类元件,每种1件;
g. 变压器类元件,每种1件。
    所提供元件的型号、规格、生产厂等标识应与整机所装配元件标识完全一致。
    1.1.3对于器具上使用的除4.1.2条规定的安全关键元件以外的其他所有非金属材料零件,应提供材料样品,每种1件,或按125mm×13mm×3 mm规格制作的样块每种2件。对于纤维或颗粒状的保温材料每种提供20至50g。带绝缘护层的导线每种400 mm。
    1.1.4除随同出厂整机一起提供的技术资料外,应另行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a. 产品总装图或结构示意图,应能清楚表明器具内部结构和功能原理;
b. 电气原理图,包括电子电路原理图,应能清楚表明电气工作原理和电气元件名称规格;
c. 按4.1.2条规定提供的电气元件样品的一览表;(附件10.1)
d. 按4.1.3条规定提供的非金属材料样品的一览表。(附件10.2)
    1.2工业电烤炉检验样品的要求
    1.2.1整机样品1台,样品应为出厂状态,配有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全套附件和装箱单。
    1.2.2除随同整机一起提供的文件外,应另行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a. 产品总装图或结构示意图,应能清楚表明设备结构和功能原理;
b. 电气原理图、电气接线图,应能清楚表明电气工作原理、各元件名称规格和安装位置;
上述文件资料应与整机样品的型号、实际结构和电路完全一致。
    1.3抽样方法
    1.3.1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组进厂完成现场生产条件审查的同时,进行检验样品的抽样。抽样时,申证企业负责人应同时在场。
1.3.2按申请书申报的申证单元和型式类别(附件1),每个型式类别抽取一种样品。
1.3.3每个型式类别中有多种型号时,抽取其中在产品结构、工艺水平、试验项目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产品结构有重要差异的产品,即使属于同一型式类别,也应分别抽取样品。
    1.3.4样品可在生产厂的成品库、生产线终端的经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抽取。
    1.3.5样品应从同一批次生产的相同名称型号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可以使用GB/T10111标准规定的简单随机抽样法或其他随机抽样法。
    1.3.6抽样检验的样本总体,应根据企业正常生产规模和批量,对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一般不低于10台;工业电烤炉一般不低于3台。
    1.3.7抽出的样品应使用盖有审查部印章的统一封条加封,封条上注明封存日期。电气元件、非金属材料和技术资料应与整机样品一体封存。封条的数量和贴封位置应使不破坏封条就不能改动样品。申证企业应注意对封条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损坏。
1.3.8抽样时应现场填写抽样单,并由抽样人员和申证企业负责人双方签字盖章。抽样单应一式三份,双方各保留一份,企业在送检样品时交付检验单位一份。抽样单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附件11)
2  产品检验和质量判定规则
2.1 产品检验依据的标准,以及具体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见附件2。
2.2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质量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所依据的标准为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所有检验项目均为涉及安全的A类重缺陷项,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否则判定为合格。
2.3 工业电烤炉质量判定规则
产品共检验25项,其中涉及电气安全和食品卫生的A类重缺陷项共12项,涉及使用性能和外观的B类一般缺陷项共13项。如有任一A类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如A类项全部合格,B类项得分<85%,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如A类项全部合格,B类项得分≥85%,则判该产品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