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网欢迎您!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专业平台,真实直播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维权、打假。
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典型案例 >

【案说】“调制乳粉”“婴配粉”“特配粉”……你能分清吗?

2021-05-31上海市场监管

“调制乳粉”“婴配粉”“特配粉”
如何区分这些食品?
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下面让我们通过相关案件来了解下

案情分析

 
 
 
在全市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某母婴百货商店销售的普通食品“优哺艾艾可安舒无乳糖配方调制乳粉”外包装上声称具有“恢复肠道菌群平衡”“避免便秘”等保健功能。当事人销售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规定。
 
另查,当事人将此普通食品置于特殊食品货架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优哺艾艾可安舒无乳糖配方调制乳粉”;
三、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温馨提示:
1.特殊食品实行专区专柜销售:经营者应当划定专门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特殊食品,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标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不得与普通食品(如固体饮料、调制乳粉)或者药品混放。
 
 
2.经营者在销售普通食品时,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3.消费者在选购特殊食品时,请仔细阅读标签说明书,注意查看产品注册号或备案号、适用人群等信息。
 
4.消费者如对购买的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有质疑或发现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相关食品知识

 

 

调制乳粉属于普通食品不是特殊食品。采用国标《GB 1964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定义:

 

 

制乳粉涉及的消费人群广泛:如儿童、青少年、成年人、孕妇、中老年等等。产品种类繁多:如儿童奶粉、孕妇奶粉、中老年高钙奶粉等,还有一些益生菌、乳铁蛋白等营养品也有调制乳粉的类型。

 

什么是“特殊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图片选自公众号“特食界“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企业不得宣传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我国保健食品有一个特有的“蓝帽子”标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即俗称的“特配粉”)。

 

 

图片选自公众号“特食界“

 

婴幼儿配方食品:俗称的“婴配粉”是特殊食品分类里婴幼儿配方食品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是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适用于正常婴幼儿食用。根据我国最新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产品适合0~6月龄,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产品适合6~12月龄,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产品适合12~36月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