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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清仓商品概不退货?

2021-05-31上海市场监管
  “清仓”
  “打折”
  “买一送一”
  ……
  你是否也被这些字眼
  诱惑着“剁手”过?
  而当你购买了这些清仓商品后,
  想要退换时
  却被商家以
  “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
  退换货”为由
  拒之门外,
  这样做真的可以吗?
 
  案情简介:
  某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某公司淘宝店铺购买商品后想要退货,商家却以该商品是清仓商品为由,拒绝退货。
  经查,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内某商品销售页面内“商品详情”中,用显著方式标注有“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介意慎拍(如有疑问请联系在线客服)”及“特价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介意慎拍!”字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涉嫌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1万元整。
  法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01  消费者定作的;
  02  鲜活易腐的;
  0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04  交付的报纸、期刊。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01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02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03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经营者不得以单方面“告知”、“告示”等形式,擅自扩大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
  本案中的商品均为普通工艺礼品、布艺制品、办公设备、家居用品、日用百货等普通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商家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温馨提示:
  无论是实体店购物还是网上购物,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的凭证。促销活动细则、商品宣传图片、商品订单页面、与网店的聊天记录、物流记录等信息都是消费者维权时最直接最有效的利器。
  一旦遇到消费纠纷,可以先与商家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通过12315热线向行政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