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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的机动车,市监部门究竟有没有“查封、没收、罚款”职权?

2021-02-24老梁市监论坛

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的机动车,市场监管部门究竟有没有“查封、没收、罚款”职权?

 

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0〕180号,全文点击标题查阅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使“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的机动车,市场监管部门究竟有没有查封、没收、罚款职权”这个争议已久的话题,再次在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中引发热议。

那么,对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究竟有没有查封、没收、罚款职权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5款,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是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其中在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中,关于监管部门的规定十分明确,即:如果机动车生产企业在获得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生产某种机动车型后,在生产该车型的过程中,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这在执法实践中没有任何争议。

 

一直有争议的是第三款和第四款。

第三款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四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对上述两款规定的争议之处在于:对上述规定中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除吊销执照职权外,还有没有其他职权。

由于第四款是“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归根到底,有争议的还是在第三款。也就是说,只要把第三款的“部门职责”厘清了,那么第四款也就不存在任何疑问了。

事实上,对上述规定中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除吊销执照职权外,究竟还有没有其他职权这个问题,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那天起,就有了争议,且不但在基层有争议,就连国家层面也拿不准。为此,原国家工商总局还于2006年12月6日专门向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了请示。

工商总局在《关于如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的请示》中写到:“近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了车辆非法改装的专项整治工作。该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存在如何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问题。我局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均可依据上述两款对有关违法行为人进行没收、罚款等处罚,其中吊销营业执照及查封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请答复。”

从请示的内容看,当时的工商总局还是有意与工信部门一道共同承担没收、罚款等职责的,但全国人大法工委并没有认同工商总局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7年1月26日在给工商总局《如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的答复》中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或者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根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除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外,对没收、罚款、查封等措施没有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因此,仍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职能分工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

 

分析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的内容,如果全国人大法工委认同工商总局的意见,答复内容应该为“同意你局意见”,但答复中不但没有同意工商总局与工信部门共同履行“没收、罚款”职责的意见,而且连工商总局想独立履行“查封”措施的意见也被否定。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对没收、罚款、查封等措施的实施部门,虽然用的是“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职能分工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的表述,但从工商总局的请示中工商总局主动请求与工信部门共同担当重任而全国人大法工委并未认同的态度看,实际上是排除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没收、罚款、查封权了。

综上,自2007年1月2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答复之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相关职责的行使部门就已经十分明确了,即: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或者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除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职权外,没有其他职权,没收、罚款、查封等职权均应由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即工信部门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