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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3415号建议的答复

2020-03-23市场监管总局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3415号建议的答复

  涂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法律中部分法律条款有待完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的罚则过重、处罚下限额度过高的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经修订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有效打击、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均进行了提高和加强,最高可处三百万元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第二十条有关“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构成及法律责任规定,是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广告法》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相一致的。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实践中行政处罚下限过高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对于建议中提到的情形,监督部门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充分考虑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础上,综合作出认定。 
  二、关于《反垄断法》的授权过于集中在上层机构的建议 
  考虑到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和反垄断执法的特点,《反垄断法》将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同时,为了保障反垄断执法力量,便于严格统一执法,《反垄断法》还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印发《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了中央和省两级负责的反垄断执法体制。《通知》同时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可以委托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因此,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开展反垄断调查工作。此外,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嫌垄断行为,可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目前,我局正在抓紧推进《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对您提出的将反垄断执法权限下放的建议,我局将在修订《反垄断法》时加以论证研究,有关情况将及时与您保持沟通。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