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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

2021-02-18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含商会、学会、联合会、促进会、联盟等):

为进一步引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文件精神做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

二、行业协会制定协会章程应当符合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三、行业协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四、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行业协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相关费用,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报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取费用。

六、行业协会不得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不得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利用行政资源、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等;不得违反各级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规定,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不得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的费用违规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八、行业协会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九、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发布容易引导行业内部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信息。

十、行业协会之间应当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或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

十一、行业协会应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公示。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自收到本提醒告诫书之日起至2021年2月底,要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进行清理整顿,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并将整改情况自查报告及时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部门)。2021年3月1日开始对有价格违法行为、垄断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列入信用记录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