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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 查办了哪些典型案件?

2021-10-22消费者投诉网

近日,本刊记者从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官网获悉,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甘肃省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漳县顶创韵达快运有限公司加价收费案
2021年2月23日,定西市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漳县金钟镇挖度村新农村的快递驿站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000元行政处罚。
2021年2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漳县金钟镇挖度村新农村的快递驿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漳县金钟镇挖度村新农村的快递驿站为漳县顶创韵达快运有限公司的业务延伸点,对快递包裹每件加收快递包裹取货费。该取货点是个体经营,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前,经营期间所收取的数量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1年2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查及取件人用现金支付取货费用1件,收取费用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事实。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甘肃省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政府规定标准收取停车费违法案件
2021年5月31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234号的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违法所得金额2倍计48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2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甘肃省12315平台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234号的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0年8月份之前按照政府定价收取小区停车费,即9座以下(含9座)车辆每月收取停车费150元,9座以上车辆每月收取停车费200元,自2020年8月份起,在未经与业主协商的情况下,开始对小区租户每月上浮100元的调价,并对小区业主的第二辆车也进行了每月上浮20元至100元不等的调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第十二条以及《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在小区停车费收取中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甘肃省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渭源县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定价代收水费案
2021年6月6日,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渭源县顺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3845.28元,罚款3845.28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8日,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渭源县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停放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按照3.3元/m³向小区住户代收水费,按照4.00元/m³代收商业用水水费,根据政府定价代收水费应执行标准为代收居民用水水费应执行3.1元/m³,代收商业用水水费应执行3.85元/m³,该公司存在代收居民用水每立方米多收0.2元、代收商业用水每立方米多收0.15元的超标准收费现象。经查实,当事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按照3.3元/m³向渭源县会川镇秀水丽景园小区住户代收水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照4.00元/m³代收商业用水水费,共多收居民生活用水费用3830.28元,多收商业用水水费1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超出政府定价代收水费的违法事实。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甘肃省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洮县杨记京穆兰牛肉面店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1年7月5日,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洮县杨记京穆兰牛肉面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9日,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临洮县杨记京穆兰牛肉面店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小菜明码标价为1元,小票收取小菜价格为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甘肃省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定价代收水费案
2021年6月16日,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肃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会川永安嘉园小区)超出政府定价代收水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退还多收价款,罚款2706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7日,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甘肃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会川永安嘉园小区)进行机动车停放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按照3.3元/m³向小区住户代收水费,根据政府定价代收水费应执行标准为3.1元/m³,存在每立方米用水多收0.2元的超标准收费现象。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5日按照3.3元/m³向会川永安嘉园小区住户代收水费,共多收水费费用270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超出政府定价代收水费的违法事实。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甘肃省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小党特色烧烤城价格欺诈案
2021年7月23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峪关小党特色烧烤城价格欺诈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7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平台线索,依法对位于嘉峪关市胜利南路10号的嘉峪关小党特色烧烤城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正常营业,现场使用的点菜单有菜品“烤鲳鱼”标价46元/条,餐桌上提供的“小党嘉峪关烤肉胜利路店”二维码点餐系统有菜品“烤鲳鱼”标价46元/条,现场没有标价58元/份“烤鲳鱼”菜单,二维码点餐系统也没有标价58元/份“烤鲳鱼”菜单。消费者用餐后结账时,菜品明细“烤鲳鱼”(大)58元/份,与菜单标价不一致。当事人嘉峪关小党特色烧烤城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点餐菜单标示的商品价格与实际结账价格不符,结账价格高于菜单价格,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行为。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甘肃省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宋师傅农家乐园价格欺诈案
2021年6月3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峪关宋师傅农家乐园价格欺诈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7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友在新浪微博发帖反映其在嘉峪关关城景区门口吃饭时饭店使用两套菜单结账的问题,依法对嘉峪关宋师傅农家乐园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嘉峪关宋师傅农家乐园2021年4月28日使用新的饭菜价目表,对部分饭菜价格进行调整,但旧的饭菜价目表还放在就餐区内,且对顾客按照调整后标价较高的新价目表进行结算。该饭店使用两种价格不同的菜单结算,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 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甘肃省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凯尔亮超市武川分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2021年7月12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白银区新凯尔亮超市武川分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多收价款1464.2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05月25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白银区新凯尔亮超市武川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2018年12月14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在消费者购物结算时,对消费金额“分”位为“56789”的,进位成1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甘肃省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江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案
2021年7月27日,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肃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天然气安装费”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1859760元、罚款185976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3日,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甘肃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天然气安装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按2460元/户的标准从住户处收取了住宅燃气工程初装费,共计1859760元。定西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初装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定发改〔2019〕58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城镇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初装费等纳入建安成本,不再另外收取。”而当事人2018年8月8日取得的施工许可证,属于不再收取住宅燃气工程初装费用的书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