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网欢迎您!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专业平台,真实直播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维权、打假。
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典型案例 >

【案说】警惕虚假买赠“障眼法”

2021-05-31上海市场监管

消费者购物时,经常会发现商家都会用赠品来吸引消费者,很多消费者都会被商家的赠品营销手段吸引。

今天,我们跟您聊一聊如果购买的时候提示有赠品,付完款之后却发现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您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介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长宁宣化路分店消费338.40元,收银单据上印有赠送赠品的记录,但实际未收到赠品。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

经查,当事人按总部统一安排,在店内举办满248元即赠送某套装产品的有奖销售活动(该品牌全国连锁店统一参与,全国范围内共10万份赠品,赠完即止),并在店内摆放了活动宣传海报。

另查,当事人在活动期间共有35笔消费达到送赠品的条件,其中,前20笔符合条件的已送出赠品,后15笔符合条件的并未按照宣传所承诺的送出赠品。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之规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

 

 
 温馨提示
 

买赠等有奖销售活动一直都是零售类经营者进行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的宣传。

销售者购买商品时要擦亮眼睛,对商家各式各样的促销活动,要理性对待,详细了解活动的详情、商品价格及相关提示,同时要保留购买证据,一旦遇到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时要多“较真”,第一时间拨打投诉电话12315,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