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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王诉瓜子二手车不正当竞争获赔6.8万

2021-04-21上海高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沪0107民初15944号

  原告: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LEEHAICHAOJOSEP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丹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浩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焱,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倩,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王公司”)与被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好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昊、赖丹婷,被告车好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焱、耿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车王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在审理中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瓜子二手车直卖网(www.guazi.com)内使用如下宣传用语:(1)没有中间商赚差价;(2)比车商多卖XX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移动版/触屏版)(m.guazi.com)内使用如下宣传用语:没有中间商赚差价。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移动应用软件内使用如下宣传用语:(1)无中间商赚差价;(2)没有中间商赚差价。4.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内使用如下宣传用语:没有中间商赚差价。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6.8万元,合计人民币1,006.8万元。原告当庭确认,以上诉请第一至四项,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原诉状上的其他诉请暂时予以撤回,本案中不再主张。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从事二手机动车(以下简称“二手车”)经营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有30余家实体店,并同时运营“车王认证二手车超市”网站。被告亦为二手车经营公司,通过“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网站、移动应用软件、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保卖体验店等平台(以下合称“瓜子平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原告享有与被告公平竞争的权利。然而,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大量、反复使用“没有中间商赚差价”等用语,并对其运营的瓜子平台与包括原告在内的二手车实体店经营者(以下简称“车商”)进行片面的对比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其相信在瓜子平台上可以实现最终用户直接与实际车主进行交易,杜绝中间交易环节,将车商和“黄牛”在传统二手车交易中“层层加码产生的差价”让渡给买卖双方,实现“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车主多卖钱,买家少花钱”的双赢局面。被告的该等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违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市场优势地位,并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二手车交易渠道的判断和选择,贬损了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车商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与声誉,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导致原告流失了大量二手车车源和顾客群体,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鉴于此,原告针对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

  被告车好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请。具体理由如下:

  1.原、被告双方的商业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存在竞争关系。原告登记经营范围是二手车经销,核心在于规模化购入二手车,翻新后出卖给消费者。而被告登记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旧机动车经纪,即被告提供的是二手车经纪服务,被告运营的瓜子网是二手车交易平台,被告作为平台方,不拥有二手车所有权,仅为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促成交易后按照比例收取服务费。因此,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

  2.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权利,应满足四个要件即:被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主观是否有侵权故意过失、原告利益是否受损、被告行为和原告利益受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第一个构成要件,被告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可以证明被诉表述是对商业模式的客观描述,并非虚假宣传。被诉表述中从未提及或指向原告,不存在片面宣传与对比行为。“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是对被告商业模式的客观描述。从商业模式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经销和经纪做了明确区分。经纪是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而进行的代理活动。因此,被告运营的瓜子网为买卖双方提供撮合交易的平台,被告不购入或售出二手车,交易价格透明可见,且是唯一的。被告作为居间方,只是收取一定比例服务费。从税务角度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原告作为二手车经销商,销售的是二手车,属于销售一般货物,应按照16%的税率缴税;而被告销售的是居间服务,每成功撮合一次交易,应按照6%的税率缴税,从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看出被告提供的是服务,收取的是服务费,不存在依靠买入卖出二手车赚取差价的行为,因此“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是对被告商业模式的客观描述。从被告提交的直卖和保卖模式合同看,卖家买家对车辆交易价格是透明可见的,被告的模式也是众多二手车交易模式之一。针对“比车商多卖XX元”,存在客观数据支持,并非虚假宣传或片面宣传对比。首先,原告所诉比车商多卖XX元并非被告宣传语,字号极小,属于说明部分,并未当作宣传语或广告词大肆宣传,不应适用《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其次,被告与独立第三方“车三百”建立了数据合作关系,“车三百”为被告提供包含特定二手车销售的数据,进行比价参考,因此被告平台上成交的价格可以进行对比,“比车商多卖XX元”有数据支撑,不存在虚假宣传,也没有指向原告,不存在片面宣传或对比。且上述两句表述并未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不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第二个构成要件,被告主观没有故意或过失。被告使用被诉表述行为不属于侵害原告公平竞争权利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事实上被告作为新兴互联网公司,为消费者提供居间服务,从未涉及购入二手车整备翻新的模式,被告没有侵犯原告权利的动机。第三个构成要件,原告合法权益没有遭受损害。原告未举证证明损失,其主张的1,000万元损失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原告也未证明其商誉或形象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四个要件,原告未能证明被告使用被诉表述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只有被告实施的所谓虚假宣传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才能寻求救济。被诉表述均未提及原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等因素对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消费者不会对两句被诉表述产生误解,在很多城市原告并未占据一席之地,原告在全国只有24家门店,两句被诉表述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果关系未能成立。全国二手车经销公司有数万家企业,二手车累计交易1,000多万辆,金额8,000多亿元,因此被诉表述不针对任何主体,也未对任何主体产生不利影响。

  3.《反不正当竞争法》价值取向在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激发创造性和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制虚假宣传的主体是行政主管部门,原告无权主张赔偿。即使不论被告被诉表述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情形,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对其造成损失,亦不能代表其他部门或同业竞争者或消费者进行处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公司的基本情况

  原告车王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19日,注册资本9,200万美元,经营范围:二手机动车的经销,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汽车销售,汽车展览展示服务(上述二项主办承办除外);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二手车评估;汽车性能检验服务、汽车安全检验服务及其他汽车检验服务;汽车零配件、汽车装潢用品、汽车养护品及设备等。

  被告车好多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旧机动车经纪;汽车销售等。车好多公司实际运营瓜子二手车直卖网(www.guazi.com)、移动版/触屏版(m.guazi.com)、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移动应用软件以及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微信公众号四个平台。

  案外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子(天津)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与被告车好多公司共同出具一份《关联证明》,内容如下,“兹证明,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与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上述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杨浩涌先生。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为瓜子二手车直卖网www.guazi.com的运营主体,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可对外签署二手车买卖三方合同及保卖服务协议”。

  二、原告主张被告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瓜子二手车直卖网(www.guazi.com)

  1.被告被控侵权的相关公证情况

  2018年1月29日,原告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主要保全过程如下:进入www.guazi.com网页,在该页面上部中间显著位置可见“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车主多卖钱,买家少花钱”等字样。

  点击相关页面上的“关于瓜子”链接,在该页面上部中间显著位置可见“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字样,下面主文内容为,“瓜子二手车直卖网(guazi.com)于2015年9月27日正式上线,首创二手车直卖模式,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在让二手车价格透明化的同时,将原本由中间环节层层加码产生的差价让渡给买卖双方,实现了‘卖家多卖,买家多省’的双赢局面。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涵盖二手车交易、评估检测、定价、汽车金融、保险、延保等服务。为了保证买卖双方优质的体验,瓜子二手车为广大车主提供免费上门评估,边开边卖,二手车帮卖,代办过户等服务;对车源进行严格限制,建立专业评估师团队,并通过‘五查一保机制’体系,确保买卖双方权益。目前,瓜子二手车服务覆盖全国30个省市、城市覆盖超过200个,金融服务覆盖超过150个城市。瓜子二手车直卖网隶属于车好多集团,与毛豆新车网实行双品牌运作。车好多集团A轮融资超2.5亿美元,B轮融资近6亿美元。主要投资方为红杉资本、经纬创投、HCAPITAL、蓝驰创投、招银电信新趋势股权投资基金、DSTGlobal、今日资本、中银投资、山行资本和DragoneerInvestmentGroup等”。

  点击相关页面上的“我要卖车”链接,在该页面上部中间显著位置可见“个人卖给个人,没有中间商赚差价”等字样;下方显示“最新成交”信息,“大众迈腾2012款改款2.0TSI至尊型2011年11.1万公里安阳成交价12万比车商多卖3万元”“丰田普拉多2014款2.7L自动标准版2014年10.8公里孝感成交价29万比车商多卖7.3万元”“斯柯达明锐2010款1.4TSIDSG逸俊2010年16.4万公里天津成交价4.45万比车商多卖1.1万元”“本田锋范2015款1.5LCVT舒适版2016年12.7万公里成都成交价6万比车商多卖1.5万元”。在近期成交记录查询中输入车型、上牌时间等信息,可见最近成交的车源记录,在每辆车的图片、文字描述下方均显示“成交价XX万比车商多卖XX元”(XX为具体数字)。

  点击相关页面上的“瓜子服务”链接,在该页面的“常见问题”栏目可见,关于是否收取费用的问题,答复为瓜子二手车仅收取4%的服务费,最低2500元(各个城市最低标准有差异,具体以车辆详情页为准)……关于页面上的价格是否可以再谈的问题,答复为页面上展示的价格是车主的报价。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帮助买家直接和卖家面对面交易,由买卖双方共同决定交易价格……点击相关页面上的“瓜子问答”链接,在该页面输入问题“瓜子二手车平台上买一辆车有什么费用?”,显示瓜子官方回答,瓜子二手车仅收取4%的服务费,最低3500元(服务项目包括车辆评估、买卖车服务、1年2万公里质保等售后服务)。

  同年2月24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8)沪东证经字第2861号公证书。

  2.被告被控侵权的相关网页截屏情况

  2018年11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浏览瓜子二手车直卖网(www.guazi.com),并做相关网页截屏。

  根据截屏内容显示:在“瓜子保卖服务”一栏中可见以下内容:立拿车款(当天最少先付50%,最长14天付完);保价售卖(没有中间商赚差价,高于车商收车价);托管省心(瓜子专业托管,全程免除打扰)。在“瓜子问答”栏目可见,关于卖车流程的问题,答复为1.在本页填写卖车信息或拨打400-023-1529联系我们;2.接受评估师专业的上门质检,定出售价;3.交易专员带领买家上门看车;4.达成交易协议,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提供过户服务。在“保卖流程”栏目可见以下内容:提交手机号预约,上门评估->上门评估并预付车款->支付车辆尾款。在“保卖指南”栏目可见,关于什么是保卖的问题,答复为:针对符合保卖条件的车源,可委托瓜子二手车售卖,并交付车辆、车辆全部钥匙及证件资料存放于瓜子二手车严选直卖店或直卖场地,瓜子二手车将先行垫付您一定比例的款项并在相应日期内完成过户。保卖期间,售车顾问为您服务、匹配意向买家。车辆售卖期间全程无扰,由专人24小时看管。待车辆售卖成功后,您需配合完成《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签署及车辆过户事宜。车辆成交价全部归您所有。瓜子二手车仅收取约定比例的服务费……关于保卖价格如何定出的问题,答复为:过去3年,瓜子二手车积累了近700万车辆和3亿车主与潜在买家数据信息的基因库,建立了强大人工智能能力的车好多大脑。瓜子价是基于车好多大脑的计算能力,同时,借鉴海量真实交易数据与市场供需情况、历史成交等2000多个影响二手车价格的数据因素建立了二手车定价体系。瓜子根据您爱车的具体车况匹配对应的保卖价格,即瓜子价……关于保卖款项何时支付的问题,答复为:若您委托瓜子提供保卖服务并签署《保卖服务协议》的,您可在《保卖服务协议》签署当日拿到部分款项,最长15天可收到尾款,具体以双方实际签署的《保卖服务协议》约定为准……关于是否收取费用的问题,答复为非抵押车收取4%服务费,最低2000元,抵押车以实际解押情况为准。

  审理中,被告表示对上述截屏内容亦不持异议。

  (二)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移动版/触屏版)(m.guazi.com)

  2018年2月2日,原告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主要保全过程如下:进入www.guazi.com网页,依次点击相关页面上的“瓜子二手车上海移动页”-“二手车”-“免费卖车”,在“卖车指南”栏目可见,“Q1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是谁?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是中国领先的二手车直卖平台,平均每一分钟就成交一辆。瓜子二手车撮合个人直接卖给个人,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在瓜子平台上,车源均为8年15万公里以内的个人二手车,并通过瓜子专业评估师的五维立体检测,从源头保障车况”……继续依次点击“保卖车”-“服务保障”,在该页面上部中间显著位置可见“平均每一分钟就成交一辆”“没有中间商赚差价259项检测14天可退1年2万公里质保”等字样。同年3月7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8)沪东证经字第3387号公证书。

  (三)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移动应用软件

  2018年1月29日,原告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主要保全过程如下:打开并登录“APPStore”,在“瓜子二手车直卖网-二手车卖车买车交易平台”APP下载页面的“详情”一栏所附照片上可见“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安全有保障”“无中间商赚差价个人卖给个人”等字样;“内容提要”一栏中写到,“【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国内领先个人二手车交易平台!买卖二手车,上瓜子二手车直卖网!个人车主直接把车卖给个人买家,没有中间商赚差价!个人二手车,直接和车主交易,好车更便宜!”下载该APP后,在首页上部中间显著位置亦可见“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字样。同年2月24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8)沪东证经字第2865号公证书。

  (四)微信公众号“瓜子二手车直卖网”

  2018年1月29日,原告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主要保全过程如下:在微信公众号“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的“功能介绍”一栏写到,“瓜子二手车直卖网,个人卖给个人,没有中间商赚差价。259项严苛检测,无重大事故,瓜子陪同看车,1年放心质保”;“账号主体”显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该账号于2017年6月16日完成微信认证。同年3月7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8)沪东证经字第28645号公证书。

  三、原、被告的商业模式相关情况

  (一)原告的商业模式

  审理中,原告自述,其目前有两种商业模式:寄售模式和传统模式。其中,寄售模式与被告的保卖模式相似,具体操作模式为卖方将车辆存放在原告门店,待买方有购买意向后,由原告作为居间方介绍交易双方认识,由卖方直接将车辆销售给买方。而传统模式,则是由原告先将卖方车辆买下,取得所有权后将车辆放在门店,待买方有购买意向后,由原告直接向买方销售车辆,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收购车辆之前,要做车辆检测、整备,全部检测整备修理好之后,一般加价7-8%,豪车加价12-14%,房车加价低于7-8%出售。

  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只有一种主要的商业模式即传统模式,为此被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主要保全过程如下:进行ICP备案查询,经查,网站域名carking001.com的备案信息如下:主办单位名称: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审核通过时间:2018-09-30。

  点击进入“www.carking001.com”,点击“我要卖车”,在“卖车流程”栏目可见:提交信息(官网提交卖车需求)->人车到店(专业定价,即刻成交)->签约过户(交接完成后1小时到账)。再依次点击“关于车王二手车?”-“出售车辆必须符合的条件?”-“如何卖车?”-“卖车指南”,在该栏目可见:关于如何卖车的问题,答复:1.在官网提交卖车需求或拨打400-080-2020;2.人、车到店;3.达成交易,签约过户。点击“卖车所需准备的材料?”,在“卖车指南”栏目可见:关于卖车所需准备材料的问题,答复:1.大品牌、实体店,安全有保障;2.行驶证;3.车辆登记证;4.购置税本及购置税发票;5.交强险单;6.购车发票;7.车辆钥匙;8.车辆保养手册;9.车辆使用说明书。点击“为什么把车卖给车王?”,在“卖车指南”栏目可见:关于为什么把车卖给车王的问题,答复:车王二手车是国内超大型的二手车连锁经营企业,作为中国二手车零售行业的领跑者,真正实现了认证车辆全程质量控制体系,成为引领汽车生活新时尚的创新者和改革者。卖车选择车王的理由:1.大品牌、实体店,安全有保障;2.标准定价,拒绝套路;3.极速打款,免遭车辆贬值;4.一站式服务,快捷省心;5.专业顾问全程陪同,讲解细致够贴心。

  同年10月22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8)京国信证经字第07205号公证书。

  (二)被告的商业模式

  审理中,被告自述,目前瓜子平台存在两种商业模式即直卖模式和保卖模式。其中,保卖模式自2017年3月开始试运营,2018年4月正式全面推广。目前,直卖模式占比70-80%,保卖模式占比20-30%。在上述两种模式下,交易双方均为买卖双方,不存在将标的二手车所有权转至被告或其关联公司、个人名下的情况。

  为证明其上述两种商业模式的具体内容,被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分别对其系统内保卖模式下的保卖服务协议及二手车买卖合同、直卖模式下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各三份进行了公证。主要保全过程如下:

  1.保卖模式下的保卖服务协议及二手车买卖合同各三份

  打开浏览器,清除历史浏览记录等,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c.bs.guazi-corp.com”,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依次点击“合同管理”-“保卖收车合同列表”,输入车源号-XXXXXXXX,点击“查询”-“PDF合同链接”。该页面显示一份保卖服务协议,甲方(卖方):郭丁语,乙方:瓜子(天津)公司,签署日期:2018年11月1日,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甲方独家委托乙方对甲方车辆提供保卖服务,由乙方按照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车辆检测评估、展示、保管、维修、保养、售卖等相关的服务……在满足协议约定的全部条件下,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车辆全部钥匙及车辆证件资料并乙方提供独家保卖服务的对等条件,乙方或乙方资金方先行向甲方支付保卖服务保证金……保卖服务的具体内容为:1)提供全面的车辆检测评估;2)协助收集、整理、审核相关车辆买卖资料,选择平台展示车辆信息;3)提供专业的车辆寄售场地,并投保保险,且24小时专人看管;4)自建智能钥匙柜及车辆信息牌等设备设施提供车辆、车辆全部钥匙、车辆证件资料存放及保管服务,每日专人盘查,确保车辆、车辆全部钥匙、车辆证件资料的安全;5)在承诺的保卖期限内寻找、匹配意向买方,进行带看;6)促成《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签署;7)协助完成车辆过户……保卖服务费为保卖价款的4.0%,若车辆成交价高于保卖价的,按照车辆成交价款的4.0%收取;保卖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收取……车辆的保卖价为215,500元。若车辆成交价高于保卖价,高于保卖价部分,由甲方享有……关于款项支付。1.第一次付款。在协议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或资金方先行向甲方支付保卖价的80%。2.第二次付款。如车辆在14日内售出并完成过户,且甲方已将车辆、车辆全部钥匙、车辆证件资料交付乙方,并未发生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乙方在车辆过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支付甲方。如车辆未在14日内售出并完成过户,则在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基础下,乙方或资金方在协议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将另行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等额的保卖服务保证金(需另行扣除3,000元尾款)。3.第三次付款(如有则支付)。为保证甲方按约配合乙方签署《二手车买卖合同》及办理车辆过户等相关事宜,上述3,000元尾款,乙方将在车辆完成过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如车辆售卖后的车辆成交价高于保卖价的,高于保卖价部分扣除服务费后,乙方将按约定一并支付给甲方。

  返回之前页面,点击“C2C购车合同列表”,输入车源号-XXXXXXXX,点击“查询”-“PDF合同”。该页面显示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甲方(买受人):陈信伦,乙方(出卖人):郭丁语,丙方:瓜子(天津)公司,签署日期:2018年11月22日,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鉴于甲方具有通过丙方运营的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平台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的意愿,且乙方同意出售给甲方。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通过丙方平台买卖乙方机动车事宜签署本合同……车辆价款为215,500元……服务费。(1)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车辆买卖事宜提供居间服务。甲乙双方确认丙方促成甲乙双方达成交易即本合同签署即视为丙方居间服务完成。丙方有权基于其提供促成交易的居间服务收取居间服务费15,086元。(2)居间服务的服务内容为(a)提供车辆买卖市场信息咨询;(b)提供车辆车况评估报告;(c)协助查看车辆权属证明文件;(d)寻找、匹配对应需求的车源信息;(e)陪同实地看车、协助议价;(f)协助协商二手车交易合同的内容;(g)促成二手车交易合同的内容;(h)促成二手车交易合同的签署;(i)协助收集、整理、审核相关车辆买卖资料;(j)临时保管车辆产权资料以及其他重要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k)提供过户前全面车况深度复检;(l)提供代办过户服务;(m)协助完成车辆交付。养护服务费。(1)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为甲方购买的车辆提供养护服务。甲方确认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养护服务即视为养护服务完成。丙方有权基于为甲方提供的车辆养护服务收取养护服务费4,310元。(2)养护服务的服务内容以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为准。异地服务费。(1)丙方基于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购买的非甲方所在地热销车辆提供异地服务。甲方确认丙方将相应的异地车辆调度至甲方所在地的瓜子二手车严选直卖店视为异地服务完成。丙方有权基于其为甲方提供的车辆异地调度收取异地服务费224元……丙方承诺及义务。丙方仅为促成甲乙双方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经营活动的服务机构,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丙方应积极配合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的签署……

  返回之前页面,点击“保卖收车合同列表”,输入车源号-XXXXXXXX,点击“查询”-“PDF合同链接”。该页面显示一份保卖服务协议,甲方(卖方):施若云,乙方:瓜子(天津)公司,签署日期:2018年6月11日,约定保卖价为133,000元,保卖服务保证金为保卖价的80%即106,400元,保卖服务费为车辆最终成交价的2.0%,若保卖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收取等内容。

  返回之前页面,点击“C2C购车合同列表”,输入车源号-XXXXXXXX,点击“查询”-“PDF合同”。该页面显示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甲方(买受人):施云峰,乙方(出卖人):施若云,丙方:瓜子(天津)公司,签署日期:2018年6月18日,约定车辆价款为133,000元,甲方应于当日向丙方支付服务费(包含居间服务费及养护服务费)7,980元等内容。

  返回之前页面,点击“保卖收车合同列表”,输入车源号-XXXXXXXX,点击“查询”-“PDF合同链接”。该页面显示一份抵押车保卖服务协议,甲方:朱淑娟,乙方:瓜子(天津)公司,签署日期:2018年5月8日,约定保卖价为58,300元,保卖服务保证金为保卖价的80%即46,640元,保卖服务费为车辆最终成交价的2.0%,若保卖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收取等内容。

  返回之前页面,点击“C2C购车合同列表”,输入车源号-XXXXXXXX,点击“查询”-“PDF合同”。该页面显示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甲方(买受人):方兵,乙方(出卖人):朱淑娟,丙方:瓜子(天津)公司,签署日期:2018年7月5日,约定车辆价款为56,000元,甲方应于当日向丙方支付服务费(包含居间服务费及养护服务费)3,500元和养护服务费1,120元等内容。

  2.直卖模式下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三份

  返回之前页面,点击“C2C购车合同列表”,输入车源号-XXXXXXXX,点击“查询”-“PDF合同”。该页面显示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甲方(买受人):张先举,乙方(出卖人):许林,丙方(居间人):瓜子(天津)公司,签署日期:2018年11月22日,约定车辆价款为132,000元,甲方应于当日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及保障服务费4,488元等内容。返回之前页面,点击“C2C购车合同列表”,输入车源号-XXXXXXXX,点击“查询”-“PDF合同”。该页面显示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甲方(买受人):王志登,乙方(出卖人):何涛,丙方(居间人):瓜子(天津)公司,签署日期:2018年11月22日,约定车辆价款为114,000元,甲方应于当日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及保障服务费2,500元等内容。返回之前页面,点击“C2C购车合同列表”,输入车源号-XXXXXXXX,点击“查询”-“PDF合同”。该页面显示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甲方(买受人):王永坤,乙方(出卖人):毛珊珊,丙方(居间人):瓜子(天津)公司,签署日期:2017年11月12日,约定车辆价款为15,800元,甲方应于当日向丙方支付服务费2,500元等内容。

  同年11月30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8)京国信证经字第08627号公证书。

  2018年12月29日,瓜子(天津)公司分别向王志登、郭丁语、陈信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名称为现代服务*服务费,税率为6%。

  四、其他相关情况

  www.guazi.com网站“集团介绍”主要内容为:车好多集团,中国领军的汽车消费服务一站式平台,旗下拥有瓜子二手车毛豆新车与车速拍三大品牌,协同为用户提供新车、二手车交易服务、汽车金融、售后保障、汽车维修保养等全产业链服务,一站式满足用户汽车全生命周期的所有需求……主要投资方包括红杉资本中国基金、腾讯、DSTGlobal、今日资本、云锋基金、GIC、方源资本、工银国际、IDG资本等。

  被告为进一步证明其商业模式的优势及其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系依靠其创新的商业模式而非依靠虚假宣传,提供搜狐网于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一则标题为“瓜子二手车荣获21世纪中国最佳商业模式奖”的新闻,主要内容如下:21世纪中国最佳商业模式评选组委会指出,“瓜子二手车直卖网为用户提供‘没有中间商’的二手车交易平台,为买家节约至少5%-7%的费用,为卖家多获得10%左右的价格。同时为了更好地解决C2C面临的问题,它以用户立场切入,简化交易步骤、透明交易流程、标准交易体系,无中间商赚差价”。据了解,瓜子二手车首创的直卖模式,打破了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壁垒,让个人车主放心将车卖给个人买家。同时,瓜子二手车还对车源进行了限制,规定平台上卖方的车只能是6年10万公里以内的个人二手车,并建立了专业化的车辆评估检测团队,瓜子二手车工作人员也会全程陪同交易,免费协助代办过户。瓜子二手车CEO杨浩涌表示,瓜子荣获这个奖项证明业内对直卖模式的认可和青睐。“直卖模式最有价值的部分在于打通买卖双方的隔阂,有效解决买卖双方的痛点”。为了进一步服务用户,瓜子二手车还引入汽车保养、美容、维修等十个品类的优质合作伙伴,打造二手车交易生态链。数据显示,瓜子二手车已经覆盖全国一二三线的50个重点城市,在布点规模、交易额、上架量等数据均领先于同模式的竞品。此外,瓜子二手车月活跃用户已超过了4,000万,目前实时在售的车源达到了5万辆。瓜子二手车已搭建起高效的人才和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了品牌认知度、服务品质和规模的壁垒。

  被告为证明其宣传用语“比车商多卖XX元”的数据来源,提供南京车易淘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一份《说明》,内容如下,“南京车易淘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车300网站www.che300.com,是独立的第三方汽车交易与金融的大数据服务提供商。车300为广大车商及消费者提供汽车交易与金融产业链关键数据一站式服务,如车辆车商收车价、车商零售价、车况信息、车贷资产扫描分析、贷前与贷后大数据风控、金融车辆交易处置等服务。车三百数据来源于全网和线下实体交易市场里对接的交易数据,诸如车辆的上架下架周期,车型信息,车商收车价,车商零售价,历史二手车价格趋势,成交、挂牌数据,新车趋势数据,用户购买行为相关数据等。车三百通过使用计算模型和人工智能数据分析系统,将这些数据进行清洗,最终得出一系列包括车商收车价和车商零售价在内的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价格,并将这些数据提供给各大合作伙伴进行比价参考”。根据www.che300.com网站(该网站标注版权所有:南京车易淘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ICP备XXXXXXXX号)的“公司简介”:南京车易淘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车300,是独立第三方的汽车交易与金融的大数据提供服务商……该公司创立于2014年,依托人工智能团队……打造的专业二手车定价数据(产品)--车300,经过5年积累,已有1600家合作机构使用,获得了国内外多家顶级投资青睐如红杉资本、上汽产业基金等。

  本案中,原告主张为制止侵权支出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1.8万元,以上合计6.8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相关网页截屏、律师委托协议、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被告提供的公证书、相关网页截屏、增值税普通发票、《关联证明》《说明》,原、被告诉辩称意见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二、被告使用的“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无中间商赚差价”“比车商多卖XX元”宣传用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类型的不正当竞争;三、若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其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原告主张,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应按照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进行判断,而非根据商业模式,且原、被告的商业模式也有部分重合,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而被告则认为,原告系典型的二手车经销商,而被告提供的是二手车经纪服务,两者的商业模式存在本质差别,故不存在竞争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判断经营主体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可从经营范围、经营产品、服务对象、服务的可替代性、商业利益上的此消彼长等多维角度进行考量。根据在案证据,原告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二手机动车的经销,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汽车销售,汽车展览展示服务;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二手车评估;汽车性能检验服务、汽车安全检验服务及其他汽车检验服务等。被告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旧机动车经纪;汽车销售等,此外,根据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数份合同,被告还提供汽车检修、汽车养护、二手车评估等服务。可见,原、被告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及实际从事的业务方面均存在交叉重叠,两者经营产品中均包含促成二手车交易的服务,服务对象亦都包含了二手车交易的卖方与买方群体。被告所称其仅提供二手车经纪服务,而事实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成双方达成二手车买卖交易,即便存在与原告不同的商业模式,但其争夺的目标群体具有趋同性,即具有二手车交易意向的受众,若欲选择接受某项交易服务方式,仅能择一选择,因此原、被告的商业利益存在一定程度的此消彼长之关联。加之,被告使用的宣传用语“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无中间商赚差价”“比车商多卖XX元”,亦将其他商业模式置于同一语境下进行比较。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存在竞争关系,对于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在经营主体日益多元、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包括广告在内的各种宣传手段,已成为市场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活动、推销相关商品和服务、建立市场知名度的重要手段。作为以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为目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排斥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商品或服务加以宣传推广,但是,经营者的宣传行为必须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以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攫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解释》)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可见,判断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该商业宣传本身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属于虚假陈述;二是该商业宣传是否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是否会影响消费者的判断,进而影响公平竞争的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使用的“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无中间商赚差价”“比车商多卖XX元”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以下进行分述。

  (一)关于“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无中间商赚差价”

  本院认为,首先,从上述宣传用语本身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属于虚假陈述的角度进行分析。1.根据在案证据,原告采用的主要商业模式为:由原告购进二手车,经整备翻新后,销售给消费者;而被告采用的主要商业模式为:通过搭建瓜子平台,将二手车直接由车主卖给买家,被告作为居间方,在促成双方交易后收取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服务费。虽然在保卖模式下,系由被告或其关联公司先行向车主垫付部分款项作为保卖服务保证金,但无论是直卖模式还是保卖模式下,被告均未购入或售出二手车,其运营的瓜子平台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撮合交易服务平台,最终成交价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系公开透明且唯一不变的。2.从文字本身的内涵来看,“差价”是指同一商品在买进与卖出之间所造成的价格差距,而被告运营的瓜子平台作为居间方,系基于为成功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经纪服务,收取的是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服务费,而非基于向卖方收购二手车并向买方出售二手车而赚取差价。3.从税务角度来看,被告销售的是居间服务,其在瓜子平台成功撮合买卖双方交易后,按照6%的税率缴纳服务费增值税。故如前所述,被告使用的“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无中间商赚差价”宣传用语基本符合其商业模式,不属于虚假陈述。第二,从上述宣传用语是否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影响公平竞争的秩序,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影响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市场竞争具有天然的对抗性,只有相关的行为损害了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利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时,才应予以禁止,否则,司法不应过度干预。本案中,“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无中间商赚差价”的宣传用语,从该种表述方式本身来看,必然会产生对比。在商业活动中,将自身产品、服务、商业模式与其他市场竞争者进行对比宣传,亦属常见,正当适度的对比宣传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系指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根据片面一词的内涵,其意是指不全面的,偏于一面的,而从“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无中间商赚差价”语境来看,并无此意。且对于一个商业主体而言,其在进行宣传推广时必然会趋向于选择最能体现其商业模式、产品、服务最大优势的表述方式,突出且集中地展示其商业模式、产品、服务的优势所在,法律并未要求其在进行宣传推广时,在与其他商业主体进行对比宣传时,必须全面展示自己商业模式、产品、服务的所有优缺点,并与他方逐一进行比较说明。只要该宣传没有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未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即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苛责性。结合本案,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原、被告均系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其面对的消费群体、相关公众系二手车的买方和卖方,汽车具有其特殊性,它不同于生活中一般的低值易耗品,故相关公众在进行交易时,必然会对交易条件、交易平台、交易对象、交易安全施以更全面、更审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且作为一个理性人,应当知晓被告作为商业主体,并非公益组织,其必然以营利为目的,故正常、理性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将“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无中间商赚差价”误解为瓜子平台系提供免费服务。故本院认为,上述宣传用语尚未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综上,被告使用“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无中间商赚差价”作为宣传用语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比车商多卖XX元”

  被告主张,首先该宣传用语并未作为广告词出现在其主要页面进行大肆宣传,而是存在于已成交车辆项下的详细信息中,字号小,属于说明部分,不算广告语;其次该宣传用语存在客观数据支持,系被告与车300建立了数据合作关系,由车300为被告提供包含特定二手车的车商收车价、车商零售价在内的海量数据进行比较参考,该宣传用语并未欺骗、误导消费者,故并非虚假宣传或片面宣传对比。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广告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本案中,被控宣传用语“比车商多卖XX元”虽然没有出现在被告瓜子二手车直卖网(www.guazi.com)的首页上,但根据公证书的记载,进入上述网站,希望通过瓜子平台售车的车主,可根据网站的提示,进入“我要卖车”界面,而该界面下方显示的“最新成交”信息,每辆最新成交的车辆下方均标注有车辆的详细信息、成交价以及“比车商多卖XX元”等内容。如在近期成交记录查询中输入车型、上牌时间等信息,则可见最近成交的车源记录,在每辆车的图片、文字描述下方亦均显示成交价以及“比车商多卖XX元”等内容,供车主进行参考、比价。故本院认为,该宣传用语仍具有向潜在的不特定交易对象介绍推销己方服务产品的特征,符合《广告法》中商业广告的定义,其所处页面位置等因素并不影响其广告定性。

  其次,如被告所述,其与车300建立数据合作关系,上述宣传用语“比车商多卖XX元”(XX为具体数字)中,“车商”的概念来自于车300网站,数据亦同样来源于车300,而车300网站的运营商南京车易淘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亦出具《说明》,表示其数据来源于全网和线下实体交易市场里对接的交易数据。但其一,上述宣传用语的表述方式只是简单地列明该二手车比车商多卖XX元,却既未标明其比较的基准即系与哪个车商或哪个平台进行比较,亦未标明比较的方式即如何得出上述具体数字,并非科学严谨的表述方式。其二,本案中,法庭曾数次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庭审,但截止最后一次庭审,被告及南京车易淘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数据来源,且该公司自称获得国内外多家顶级投资青睐如红杉资本等,与被告自称的主要投资人红杉资本一致。其三,客观上说,二手车系特定物,应为一车一价,被告的上述宣传用语未标明系同时段、同类型二手车的比较方式,可能使人误解系同一辆二手车在不同平台的询价结果。其四,退一步说,即便基于被告的居间服务性质,卖家确有可能通过瓜子平台获得多卖车价的机会,但当其使用了精确的数据描述进行宣传推广时,在向相关公众披露与其他市场竞争者有关的信息时,应遵守经济伦理、慎言慎行,对于数据来源、比较方式、比较基准等信息应当进行注释注解,公开尽量多的相关信息和背景资料,指引受众正确理解。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未向相关公众披露其比价的数据来源于车300,以及被告与车300网站运营商之间的关系,亦未能提供实际交易的比价数据来源,上述宣传用语缺乏事实依据,其表述方式亦易引人误解,属于对其服务质量、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使用“比车商多卖XX元”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类型的不正当竞争。从上述宣传用语本身分析,系将被告与“车商”作比较进行宣传,属于比较广告,且其同时亦未明确指称某个竞争对手,而是抽象地或者一般地将不同的销售体系、商业模式进行对比,宣传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价格等方面优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因此上述宣传用语属于抽象的比较广告。针对该类抽象的比较广告,本院认为,从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在被告构成虚假宣传的前提下,即使该行为未对原告造成直接损害,原告仍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而非留待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如前所述,被告在瓜子二手车直卖网使用“比车商多卖XX元”的广告用语构成虚假宣传,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虚假宣传的目的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制止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行为,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一方面,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角度分析,侵权人通过对产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如对产地、性能、用途、生产期限、生产者等进行不真实或者片面的宣传,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从消费者角度分析,正是由于侵权人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易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故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虚假宣传的目的看,其并不以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害为要件判断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成立,但对于作为同业竞争者的原告属于非特定被侵权人,即便被告因被控虚假宣传行为增加了商业机会获取的可能性,也不能因此得出必然会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的结论。因此,原告需举证证明其合法权益已经因被控侵权行为遭受直接损害,才有权要求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回到本案,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而遭受的具体损失,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考虑到原告确为本次维权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亦提供了相关支付凭证,以上费用属于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瓜子二手车直卖网(www.guazi.com)内使用“比车商多卖XX元”(XX为具体数字)宣传用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合理费用68,000元;

  三、驳回原告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08元,由原告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负担40,826元,由被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1,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张佳璐

审  判  员李  霞

人民陪审员严建华

书  记  员王安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73民终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LEEHAICHAOJOSEPH,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宇,经理。

  上诉人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15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且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淑兰  

   审  判  员  刘  静  

   审  判  员  吴盈喆  

   书  记  员  朱丽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