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网欢迎您!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专业平台,真实直播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维权、打假。
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典型案例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消费维权案例

2021-03-15陕西市场监管
 
 

汽车4S店销售欺诈案

2019年2月消费者反映在汉中市南郑区苏家山村汉中海通机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新车实为二手车,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该公司售车展厅未区分新车或二手车,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在店内待售时并未在展示牌上告知为二手车,且在交接仪式上以新车展现。当事人售车过程中隐瞒车辆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涉嫌欺诈。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汽车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当事人向消费者赔偿3.5万元。

 

 

 
 
 
购假化肥维权获赔案

2020年7月,消费者(四户农民)在渭南市合阳县甘井镇循环工业园区陕西金丰喜肥业有限公司购买了硫酸钾型复合肥9.1吨,施肥10天后,发现树叶干枯脱落,树木死亡,协商四次无果,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渭南市合阳县市场监管局迅速调查取证, 对该批次化肥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化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余万元的处罚。该公司退回消费者剩余1.75吨化肥款,并补偿24.5万元。

 

 

 
 
 
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案

消费者反映由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的“宫园学府”项目,宣传买房赠送一间房屋,2020年1月业主收房时,发现与当初宣传不符,承诺赠送的房屋变成了天井,购房者不满,拒绝收房。

 

经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调查,由于当事人宣传赠送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已经拆除,但并未告知业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及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万元的处罚。

 

 

 
 
 
销售过期药品案

消费者反映2020年2月在西安市蓝田县蓝新路陕西昌辉堂医药有限公司蓝田县第六分店购买的快力枸橼酸莫沙必利片药品已过期,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西安市蓝田县市场监管局调查,该药品外包装标注生产厂家: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18.02.26,有效期至:2020.01,该药品销售时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其余过期药品。当事人主动联系消费者,退还购药费用并希望为其做身体检查,承担相应责任。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免费体验”遇“陷阱”

2020年8月,消费者反映参加宝鸡市渭滨区某美容美体店“免费体验”活动时,服务人员未经消费者同意将3盒按摩液打开往其身体上涂抹。事后称免的是人工服务费,所用产品需付费8400元,消费者最终支付2800元才得以脱身,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2800元并改正其违法行为。

 

 

 
 
 
“减免”变“贷款”

2020年12月,消费者反映在宝鸡市眉县某手机专卖店购买手机时,商家称店内有活动,使用固定套餐购买手机可减免1000元。后消费者在购房办理贷款时发现,减免的费用实际为分期贷款,因未按时还款影响了征信,造成无法贷款购房,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宝鸡市眉县市场监管局调查,由于专卖店工作人员当时没有说清楚此项业务的真实内容,使消费者误认为使用套餐购机就可以减免1000元,而减免的费用实际是以分期形式偿还贷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经调解,当事人向消费者道歉,并配合还清贷款,使消费者征信恢复良好。

 

 

 
 
 
训练中止退款难

2020年3月,消费者反映在咸阳市三原县某减肥训练营缴纳5000元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减肥训练。后因新冠疫情停止训练,消费者多次要求退还剩余费用遭拒。随后,三原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另外6名消费者反映同样问题。

 

经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但当事人不愿退还剩余费用。执法人员结合当时疫情的严重性和国家相关政策进行了耐心的讲解。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之规定,经多次调解,训练营为7名情况相同的消费者共退费13620元。

 

 

 
 
 
未达效果拒退款

2020年3月,消费者反映在商洛市洛南县某理发店接受生发护理服务时,店家承诺服务三期后就能长出头发,如达不到承诺的效果,持商品包装盒可退款。但消费者用完三期后,没有达到当时承诺的生发效果,店家以盒子外包装破损为由,拒绝退款。

 

经商洛市洛南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营者在履行承诺不到位的情况下,以外包装破损为由拒绝退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经过调解,当事人为消费者退回费用6000余元。

 

 

 
 
 

燃气灶安装不当引纠纷

2020年4月,消费者在宝鸡市高新区某维修店购买了一台燃气灶和一台抽油烟机,当天下午销售商进行了上门调试安装。次日使用燃气灶时突然发生了爆炸,造成消费者烧伤。住院10多天,花医疗费1.6万余元,后续康复还需大量资金。消费者联系销售商协商无果,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宝鸡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这起事故是由于安装问题造成燃气灶漏气而引发的爆炸。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以及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之规定,经过调解,最终批发商和生产商赔偿1.4万元,销售商赔偿1.6万元,共计3万元。

 

 

 
 
 
婚宴取消遇难事

2020年4月,消费者反映在西安市灞桥区某婚宴中心交付25万元预订婚宴,因新冠疫情不能如期举办婚礼,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西安市浐灞分局广运潭市场监管所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之规定,经调解,当事人为消费者退款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