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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消费 315在您身边】(案例三)依托检验手段,严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1-03-04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简述: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中,我局积极开展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大检查、大排查,2020年8月5日,对黑池镇某麻花加工小作坊的麻花进行了监督抽检。9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ZJ2020.2352的麻花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麻花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麻花抽样基数500kg,每公斤6元,其中抽样麻花每斤10元,共抽样2斤,总货值金额3008元,违法所得608元。

    违法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麻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608元;2.罚款30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