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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管10大案例!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网络交易十大典型案例

2021-02-24江苏省市场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推进我省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2月24日上午,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通报江苏省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并发布2020年“江苏省网络市场十大典型案例”及“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网络交易十大典型案例”。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俊胜、二级巡视员陈柯出席发布会。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等16家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发布会。


 

01、2020江苏省网络市场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江苏省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聚焦网络强省建设目标,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网络市场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网络市场大要案件,有力净化了网络市场秩序,体现了网络市场监管成员单位各职能部门严厉打击网络违法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网络市场环境的坚定决心。
 
  案例1:江苏淮安“2·22”网络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版权局)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2日,江苏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协调淮安市“扫黄打非”部门对某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涉嫌侵权盗版出版物,文化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遂立案调查。该案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4部门联合挂牌督办。2020年11月27日,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宣判。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家涉案图书批发公司北京甲公司和北京乙公司各被判处罚金50万元,主犯王某和李某分别被判处4年和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300万元和260万元罚金,涉案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经营甲、乙公司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委托被告人李某雄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并通过物流将上述图书运至其租赁的北京仓库和淮安仓库储存,后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王某委托被告人李某雄共私自印刷侵权盗版图书59种,共计929314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甲、乙两公司,王某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系被告单位甲、乙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漆某娟、王某星、王某福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他们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吴某青伪造、销售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2·22”案较以往的侵犯著作权案,出现了新的犯罪手法,是一种新型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一是披着合法外衣。甲、乙公司均在北京市有关部门注册,并取得了销售图书的许可。二是犯罪环节分离。由位于北京通州的公司连接网络平台,负责销售和结算业务,在河北廊坊印刷盗版书后,直接物流运输至江苏淮安和北京通州仓储点,再由仓储点直接向客户发货。三是正版掩盖盗版。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从正当渠道购买了极少量正版书籍,但其公开在网络平台销售出去的大都是盗版书籍。四是侵权主体较多。王某销售盗版书籍种类完全是“市场决定”,哪些书籍卖得多,就销售哪些书籍。涉及21个出版社、75个品种图书、100余万册。五是犯罪链条完整。盗版团伙按照正版书籍印制的标准,制版、印刷、储存、运输、销售、制作防伪标识等全部环节一个不漏。
  案例2:江苏某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导致网站被篡改案(网信办)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扬州市委网信办根据网民举报对江苏某公司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进行调查。经查,该网站为某直播APP提供下载链接,某直播APP实行付费会员制,平台主要提供男性裸聊服务。某直播APP收费传播淫秽色情视频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扬州网信办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经公安部门认定江苏某公司网站系被侵占篡改。扬州网信办会同公安部门对江苏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公司负责人、网站负责人进行询问。经调查,江苏某公司于2015年注册了网站域名拟用于开办名为“水产伙伴”的水产销售网站,因项目变动,网站并未实际运营,2016年网站域名过期后未续费也未进行注销,导致该网站被侵占篡改为“某直播”的下载链接。
  江苏某公司注册网站后,由于未履行网络安全义务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络侵入,也未监测记录网络状态,导致网站被篡改为色情直播软件的下载链接。其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江苏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江苏某公司是网站被侵占篡改的典型,企业负责人、网站负责人认为费用到期网站就自动失效,对网站没有及时处置导致网站被篡改为违法内容。根本原因是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不能真正认识到需承担的责任和后果,这也为网信部门网站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重点方向,那就是要加强网信普法,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履行好主体责任,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网信部门对企业未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既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依法整治网络乱象,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也是提醒广大网络运营者,切实承担起网络安全保护主体责任,履行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违法有害信息处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义务。同时,本案中某直播APP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落实“两法衔接”机制要求,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在排除江苏某公司犯罪嫌疑后,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实现优质、高效、协同办案。
  案例3:王某君等人利用暗网交易市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安厅)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镇江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根据江苏省厅网安总队交办的案件线索,查处了王某君等人利用暗网交易市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经查,2020年以来,王某君多次在暗网交易市场发布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贴文,包括“100W某银行信用卡高净值客户和网贷已放款一手数据”、“22000多某地区寿险大额保单一手数据”等大量涉及银行、保险行业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内容包括公民姓名、性别、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等信息。此外,王某君还在暗网创建了在线聊天室,用于暗网技术交流。6月5日,镇江警方在贵州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君抓获,现场扣押其使用的电脑1台、手机2部、硬盘4块,同步提取了200余万条数据库文件,固定了相关案件证据。专案组后续又根据王某君暗网交易账号线索,进一步抓获其下线2人。目前,王某君等人因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暗网目前是违法犯罪较为猖獗的区域,犯罪嫌疑人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利用暗网兜售信息,社会危害严重。同时暗网也是极其危险之地,充斥着大量的暴力、色情、毒品等违法犯罪的交易,如果不加大打击力度,任由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在暗网上进行兜售,将会严重危害我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成功突破暗网的技术难点,以“零口供”标准,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今后打击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此类案件涉及的年轻人较多,通过此案的办理,可以对拥有电脑基础、掌握暗网信息、法律意识淡薄的年轻人予以震慑,遏制利用暗网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案例4:李某某等人利用电商平台寄递“空包”网络黑产犯罪案(公安厅)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底,无锡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从一起网络购物诈骗案中研判出“空包”违法网站线索。经侦查,整个空包网产业呈金字塔式结构:一个空包网总站下面往往挂靠多个分站代理,而这些分站代理下面又会挂靠更多的更小的代理网站。位于空包网产业金字塔尖的人被称为“空包收件人”,他们负责向各大快递公司购进大量快递单号,并提供给空包总站团伙。2020年6月,无锡警方出动100余名警力,在广州、北海、泉州等15个城市统一收网,打掉了李某某、王某某和张某某为首的三个“空包”网络犯罪活动团伙,查明售卖“空包”的网站2700余个、空包单号6亿余条,涉案金额过亿。目前,李某某等三个犯罪团伙成员因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16年315晚会首次曝光“空包”以来,全国首例将“空包”打停的案件。经不完全统计,本案中的三个犯罪团伙垄断了全国80%以上的空包市场,他们通过售卖“空包”单号牟利上亿,且已形成一条新型网络黑产犯罪产业链:上游提供快递内部“空包”单号、中游通过“空包”网站非法买卖单号并上传快递系统服务器形成虚假物流流转记录、下游利用“空包”单号进行刷单、购物诈骗以及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该案集中收网的第二天,全国空包市场随即瘫痪,彻底斩断了“上游出单—中游贩卖—下游犯罪”的“空包”网络黑产犯罪链条,有效遏制了下游非法经营(刷单)、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充值和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网络生态净化整治提供了新模式新途径。
  案例5:南京某公司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案(文旅厅)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过程中,发现南京某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放置战姬》,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2020年8月,通过对南京某公司的现场检查及对当事人的两次调查询问,确认了手机游戏《放置战姬》为投入海外市场的游戏产品,未在国内申请审批文号及版号,由于工作人员失误,苹果应用商店的上架区域误选了中国区域,该游戏在苹果应用商店2020年4月份至7月份在中国大陆地区收入为248.31美元(实时汇率折合人民币1721.28元)。2020年9月,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对该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21.28元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游戏体量大,受众面广,各类擅自运营的网络游戏不仅破坏创作创造创新的良好氛围,而且对全民特别是未成年人加强法制观念,树立正版意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该案是在《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废止后,打击查处违规网络游戏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对案件游戏审批及游戏内容进行了充分的取证调查,同时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的研判。该案件的成功办理,通过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扩大了查处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对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的正规秩序,有效净化互联网文化生态环境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案例6:盐城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盐城某代运营公司与他人有大量涉嫌用于虚假交易的资金往来且其备案的两个网站高度存疑为刷单平台网站,涉嫌从事组织虚假交易行为。
  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店铺运营方案、“刷单”计划等方式明确“刷单”要求,利用其“刷单”平台、雇用“刷手”模仿真实购买者购买网络商品的流程,采用寄送空包裹等非真实发货的方式获取物流信息,以形成完整的交易记录,并直接或通过第三人返还“刷手”虚假交易订单本金、支付“刷手”“刷单”佣金,完成虚假交易。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组织虚假交易活动的订单记录15576单,订单交易金额475万余元,涉及452个网络店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3月,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万元。
  典型意义
  刷单炒信的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较为突出,因成本低获利大,一些专门从事刷单炒信的公司应运而生,他们为提升服务网络店铺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雇佣“刷手”与网络店铺经营者进行虚假交易,既误导了消费者,又扰乱了网络市场交易秩序。本案当事人就是采取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为淘宝、天猫等网络交易平台中当事人代运营的店铺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交易。尽管刷单炒信的行为比较隐蔽,在监管和办案过程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执行难等情况,但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不懈打击,尤其是重拳出击类似本案中的专业组织刷单的违法行为,从根本上铲除刷单炒信的土壤。
  案例7:泰州某网店侵犯消费者权益案(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专项行动期间,泰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监测发现,靖江市某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的网店,其页面部分商品服务条款有“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字样,将此条线索移交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处理。经查,该网店销售的洽洽瓜子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例外商品。上述商品上线时,有关服务条款“是否支持7日无理由”选项由当事人工作人员手动设置为“不支持”,该选项状态一直持续到案发。当事人公开不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12月,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作为非现场购物形式的网络购物,消费者对所购商品的直观感受有限,一些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优势,夸大商品的性能和功效,宣传与实物差距大,商品质量良莠不齐;且网络购物以异地消费居多,涉及环节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规定除特殊商品外,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在法律层面获得确认和支持。本案中,网店经营者不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的法定义务,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惩处。本案虽然案情不复杂,处罚金额不大,但对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在大力培育网络购物等新消费的形势下,对全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示范作用。
  案例8:昆山某网店侵犯“Amway”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6日,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向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反映自然人冯某某在其辖区内经营一家淘宝网店,销售涉嫌侵犯安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请求调查处置。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标注安利公司“Amway”、“安利优生活”注册商标的喷雾瓶(稀释瓶)14798个,上述产品经安利公司鉴定辨认,均未经其授权许可,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9月3日起从1688网站店铺沧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喷雾瓶(稀释瓶)瓶身、喷嘴、按压嘴后自行搭配成喷雾瓶、稀释瓶,瓶身上带有“Amway”、“安利优生活”注册商标标识,且与安利公司“Amway”、“安利优生活”注册商标相同,喷嘴、按压嘴上无标识,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内通过5个商品ID销售涉案喷雾瓶、稀释瓶,商品名称中均带有“安利”字样,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索证索票,且明知瓶身为假冒安利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至案发,上述5个ID的销售总额为115.55万元。另查,当事人及其妻子曾为安利公司销售员,并购进1706个同款正品喷雾瓶在淘宝店铺销售,执法人员扣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销售金额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喷雾瓶(稀释瓶)的最低金额为30.64万元。
  当事人明知涉案喷雾瓶、稀释瓶瓶身为假冒安利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仍然购进并在淘宝网店销售,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0月20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沧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0年6月11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沧县市场监管局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网络售假案件,如何认定违法经营额是案件焦点。由于当事人违法销售侵权商品的周期长、价格波动大,销售时真假混合,且销售的侵权商品含有不侵权的配件,导致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均存疑。执法人员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将销售周期内无法确认侵权的商品予以排除,并按照最高销售单价计算出无法确认侵权商品的最高销售金额和侵权商品所包含的配件的最高货值金额,再以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总金额减去上述两项最高金额,得出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最低违法经营额为30余万元,涉嫌构成犯罪,最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经营额认定方法得到了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认可,使得案件移送过程中行刑衔接顺畅,对类似案件的查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9:赵某跨境邮递涉嫌侵权防疫物资案(南京海关)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苏州海关在对出境邮包进行例行过机查验时,发现一个由常州出口至美国的邮包异常,遂重点查验。开箱后发现,内容物为消毒用二氧化氯泡腾片,使用了Elite Active Gear标志,共计100罐。经查询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查验人员认为该泡腾片涉嫌侵犯EAG商标专用权,按规定移交法规部门处理。
  苏州海关法规部门随后与寄件人取得联系,寄件人无法提供上述泡腾片的合法渠道购买凭证,对该批物品自愿放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苏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同意当事人声明放弃的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国海关参与世界海关组织制止非法假冒药品和医疗用品跨境流动国际联合执法行动后的首起侵权案件。
  防疫物资质量事关疫情防控成败,本案的查办很大程度上依靠了专项风险分析,实现精准布控。海关全面强化防疫物资监管,科技和传统手段要双管齐下,既要在确保邮包100%过机查验的基础上,增加人工开拆查验比例,还要紧盯防疫物资侵权风险构成要素,找准监管的重点地区和寄件人,有效提升查获命中率。
  本案通过对寄件人普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推动案件及时办结。普法宣传永远在路上,对人民群众的普法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每起行政案件的办理也是在全社会营造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的过程。
  案例10:淮安某快递公司未执行三项制度违规收寄禁寄物品案(邮政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淮安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反映该市某物流公司违规收寄3条墨西哥黑王蛇。淮安市邮政管理局接到线索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企业的快递经营许可证,对公司负责人及收寄人员进行询问,从安易递系统调取实名信息,从企业快件系统调取快件面单信息,结合海关询问笔录等证据,查明案情如下:2019年8月6日,寄件人赴淮安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富春花园揽收点,要求寄递一包“食品”,内件实为“两条墨西哥黑王蛇成体和一条墨西哥黑王蛇幼苗”,寄件人对包裹进行了封口。因该寄件人曾多次在该网点交寄快件,且多为食品、日用品,该网点营业人员未进行开箱验视、且未要求寄件人出示身份证进行查验,即对该件进行收寄。快件面单信息中寄件人化名“苏夏”,且身份证号也为虚假信息。该快件于8月7日投递至收件人。墨西哥黑王蛇属于野生动物,淮安某物流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制度,导致非法寄递野生动物,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的相关规定,淮安市邮政管理局按照《反恐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该企业进行整改,并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目前,通过寄递渠道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运输链”依然存在,斩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益链刻不容缓。根据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省邮政管理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活体动物寄递严厉打击非法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通知》,对规范活体动物寄递、严厉打击非法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进行了专题部署。通过此案,重拳打击通过寄递渠道邮寄野生动物的行为,督促邮政快递企业严格执行“开箱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寄递安全三项制度,构筑防范非法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坚固屏障。
02、2020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网络交易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履行网络交易市场监管职责,大力加强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刷单炒信、哄抬物价、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行为,积极探索微信朋友圈、短视频等网络交易新领域的监管执法和案件查办,取得了积极成效,较好地规范了网络交易秩序。
  案例1:苏州某餐饮店网络销售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4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湖畔商业街有一家饭店的老板在微信客户群内发送售卖大雁的信息。执法队员前往现场检查发现有几只铁制的笼子关有5只灰色禽类。同时,执法人员在店主手机微信客户群内发现店主购买大雁的信息以及售卖大雁的广告“明天有大雁到店,活的!有需要的联系我!提前预定!”。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5只灰色禽类为鸿雁,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购买了10只“大雁”,并通过微信在微信群发布售卖信息,截至2020年10月14日案发,5只鸿雁已被宰杀售卖。鸿雁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7号令《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根据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称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储存、加工、出售鸿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2020年12月,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三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鸿雁5只,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滥食陋习等问题进一步凸显,依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打击力度,筑牢生态安全防线屏障已是刻不容缓。2020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从法律层面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交易。本案当事人通过微信群进行野生动物销售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本案的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不放松,密切关注互联网时代违法行为的新特点,积极在新领域发现新案情,并坚决予以严厉打击的坚定决心。
  案例2:镇江某网店虚假宣传江鲜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3日,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的淘宝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网店部分宣传含有“渔民捕获野生桂鱼野生鳜鱼季花鱼江长江桂鱼鳜鱼季花鱼”、“本店所售的桂鱼鳜鱼均为渔民捕获的野生水域桂鱼和长江流域的江桂”、“农户现捕长江蟹单只净重5两母蟹单只净重8两公蟹”、“农户现捕野生长江蟹母蟹单只净重125g包活”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淘宝网店销售的以上水产品并非长江产品。当事人为了提升桂鱼、螃蟹销量,将从常州某市场购进的桂鱼和养殖户购进的螃蟹宣传为长江桂鱼和长江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0月,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全力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迅速行动,牵头7个省级部门组成市场监管专项组,组织开展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紧紧围绕“生产企业无加工,线上线下无销售,餐饮单位无供应,所有环节无广告”“四无”任务目标,迅速开展市场销售环节监管“五个严格”工作,即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市场检查、严格网络监管、严格广告监管、严格稽查执法,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本案当事人以长江江鲜为噱头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仅违背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也误导了消费者,对其他合法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经营者不能触碰长江“十年禁渔”红线,既要坚决杜绝销售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也不能虚假宣传销售的水产品为长江渔获物。
  案例3:徐州某网店哄抬口罩价格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8日起,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某公司通过天猫网店出售的口罩短期内价格涨幅巨大,涉嫌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通过天猫店铺销售委托苏州某公司生产的kn95系列口罩以来,所委托生产的kn95系列口罩成本及价格均未发生变动。当事人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的涉案口罩在生产经营成本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多次调整价格,部分产品在一周时间内调价5次,最高涨幅达467.72%,当事人疫情期间共销售口罩41615只,销售额共计1225214.53元,其涨价幅度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且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存在隐瞒、拒不提供销售数量及相关账目的情节。2020年4月,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持续加强防疫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等价格监测预警,从严从快查处防疫物资以及生产所需设备、原辅材料等领域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秩序。本案中,当事人利用防疫前期防疫用品紧缺、民众防疫心切等因素,短期内将网络销售的口罩价格提高数倍,牟取暴利,严重破坏非常时期的市场供应秩序,造成民众心理恐慌。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反应,及时依法查处、从严惩治,有力打击和震慑违法行为,使哄抬物价行为在网络空间无处藏身。
  案例4:苏州某公司网络销售不合格LED防爆平台灯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8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称,江苏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BET85-B200”的LED防爆平台灯,经抽样检验,隔爆接合面参数、外壳耐压试验不符合GB3836.2-201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
  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防爆电气产品国家专项抽查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在淘宝平台购买了2台当事人生产的LED防爆平台灯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该型号产品由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份生产,同批次产品共生产5台,全部通过淘宝网络平台(含抽检购买)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7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型号LED防爆平台灯,罚款14679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4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品质量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网购问题,更是热点投诉之一,如何管好网购商品质量,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商品,科学制定网络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加大网络产品质量抽检力度,督促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消除网购消费者的后顾之忧,进一步释放网络消费潜力。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网络产品质量抽检,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商户依法查处,采取措施及时制止不合格商品在网络市场流通,切实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案例5:盐城某网店擅自销售未经认证产品案
  案情简介
  根据盐城市“市长信箱”交办单,东台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江苏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查,2020年6月份,当事人生产了4台型号为YVP-802-2、功率为1.1KW的变频调速三相电动机,通过其在阿里巴巴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该变频调速三相电动机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的小功率电动机,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变频调速三相电动机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变频调速三相电动机”,系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系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2020年11月29日后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2020年9月,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强制性产品认证”主要集中在涉及民生的机电、消费品类产品,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在对产品认证积极引导、促进发展的同时,坚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查、下架、屏蔽等责任义务,共同筑牢网络销售产品安全防线。本案中,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对网络销售商品信息掌握的不对等,将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商品销售他人,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给他人生产生活带来安全隐患。该案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线上线下”同步调查,线上运用“红盾云桥”系统调取涉案产品交易信息,线下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固定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量等违法事实,形成证据链“闭环”。
  案例6:盐城某网店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0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网络交易监测时发现,盐城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主页含有“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执法人员使用存证云PC客户端对上述网页进行了电子数据存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在上述网店主页更新了关于“双十一”促销活动的相关内容,其中“双十一奢享礼遇”这一版块宣传的是消费者于2020年11月11日在该网店购买商品,满2件就赠送纸巾1盒,满3件就赠送纸巾1盒加洗衣皂1块。当事人在该版块标示“注:赠品不叠加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为了规定自己享有解释赠品相关事宜的权利。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通过使用“解释权”克扣消费者赠品而获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促销活动中,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电子商务经营者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从而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6.18”、“双11”等网络交易集中促销期间,多次开展“霸王条款”专项监测,查办了一批涉及“最终解释权”、“概不退还”、“概不负责”等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案件。当然,实践中,的确有一批经营者由于法律意识缺失,主观上没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动机,但使用了此类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本案的查办,警示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要切实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重要位置,要注重加强法律学习,自觉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案例7:宿迁某网店诱导用户评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线索,反映宿迁市某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商品宣传页面存在“晒图*5+视频+好评,领红包”的内容,涉嫌不正当竞争。经查,当事人在天猫网店的商品宣传页面上发布有“晒美家领红包啦!”、“晒图片*5+视频+好评”、“20元联系客服领红包”的内容,当事人在确认买家收货并给予好评后,客服通过支付宝返现给买家20元红包,存在诱导消费者作虚假的用户评价,欺骗、误导其他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10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用户评价是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评价的好坏应当取决于商品的质量和商家的服务水平。本案的商家采取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给予好评,消费者在作出评价时难以保证评价的客观和真实性,甚至作出夸大或虚假的用户评价,后续消费者也难以通过用户评价来获得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本案中,当事人“好评返现”的行为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质上也构成了对合规经营商家的不正当竞争。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本案的查处,提醒网络交易的经营者要自觉维护网络信用评价体系,避免产生“剧场效应”;警醒消费者不要贪图小便宜,要坚守诚信原则,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网络购物环境。
  案例8:常州某网店虚构用户评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线索交办,称当事人在天猫开设的店铺中所经营的黑猪肉和散养土鸭的用户评价异常,随后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原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经营销售野生动物(持有林业部门的许可文件),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三部委《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的要求,停止野生动物交易,并于2020年03月20日前后分别在原野猪肉和原绿头鸭的网址链接上面直接修改图片等信息内容,售卖黑猪肉和散养土鸭。在天猫平台的协助下查明,截至2020年4月9日,当事人共销售一笔黑猪肉,与637条用户评价严重不符;截至2020年4月27日,当事人共销售散养土鸭63笔,与740条评价严重不符。当事人利用之前销售产品的用户评价和商品评分进行宣传和推广新上架产品,构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0年9月,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网上产品时,销售量、商品评价、提问区已经成为必要的浏览内容,作为是否购物的重要参考。一些商家为使自己的商品在平台搜索时排在前列,同时有较多的用户进行正面评价,贸然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虚增商品的销量和好评量,进而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和认同感。这些“假评论”和“假销量”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起到了误导作用,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的判断和选择。本案中,当事人将已下架的商品通过修改图片、品名等商品信息,重新上架销售新商品,并将已下架商品的用户评价套用至新商品上,既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理应受到处罚。
  案例9:吴某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GUCCI”女包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3日,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刘某举报,反映其通过微信从吴某处购买的一只商标为“GUCCI”的女包,怀疑是假冒商品。随后,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GUCCI”、“G”注册商标所有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沟通,进行辨认鉴定。经鉴定,涉案女包侵犯了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G”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明,吴某通过其他微商花费2000元购进了一只“GUCCI”女包,通过复制其他微商的“GUCCI”女包图片发布了一则销售商标为“GUCCI”女包的信息,后被刘某购买。吴某在未取得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销售“GUCCI”女包,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吴某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吴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
  通过微信朋友圈出售商品,由于缺乏第三方交易平台担保、制约等保障体系,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的私售行为,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重灾区。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仿冒的高知名度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该案的查处,警示广大经营者,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形式的网络销售行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电子商务经营秩序。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网店购物,不要图便宜或便利而购买了假冒商品。
  案例10:淮安某公司利用短视频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7日,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某视力提升中心在抖音平台涉嫌虚假宣传,实际治疗没有效果,仍利用其女儿治疗场景做宣传。经查,当事人在抖音APP上,发布视频宣传视力恢复训练、配镜业务等内容吸引消费者,其内容包含“视力恢复训练”“三位已经康复的小朋友今天来做定期检查了”“近视眼洞训练弱视训练中”“专业配镜”“度数只降不涨”等内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明确,在目前的医疗技术下,近视不能治愈,只能在一定环境下得到缓解,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当事人的行为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0年9月,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抖音等为代表的短视频平台迅猛发展,短视频营销成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购物模式。尤其在与直播带货结合后,在活跃消费市场,给消费者带来全新购物体验的同时,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诸多问题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坚决维护消费者利益,克服平台主体在外省,无法直接管辖等困难,敢于亮剑,依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效净化网络市场新领域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