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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1-01-28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月27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0年以来查处的12件典型案例,进一步震慑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据了解,郑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广告专项整治,狠抓案件查办,2002年全年共查处办结虚假违法广告案件337件,罚没款共计617.7万余元,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健康财产安全和市场秩序稳定。
  12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攸饭餐饮店发布低俗广告案
  当事人为引人注意,在其销售外卖的餐垫纸上发布低俗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规定。2020年2月5日,金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二、郑州复康中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为吸引患者就医,在其自建的多个官方网站上制作并发布“河南首家针对酒精依赖症进行研究与治疗的医院……也是该研究院在中原地区唯一的戒酒临床基地”“XXX…受邀参加国家、省、市级中医肿瘤学术交流会讲座30多次…”“面对肺癌骨转移…今年刚过70大寿的X大爷…来到郑州复康治疗中医院…决定采用三位一体疗法进行治疗…又经过两次治疗后右侧胸腔积液完全消失……”等信息。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信息的来源和事实依据,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20年11月18日,二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三、河南九朝雅宴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其“九朝雅宴”系列酒,在其制作的4000余本宣传画册上发布含有“其天然弱碱性的核心营养价值,对防控三高、抗衰老、养容颜亦有良效”内容违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之规定。2020年11月17日,登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9.5万元。
  四、郑州兔师傅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洛河路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介其汽车保养服务,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在某社区院内多辆汽车上放置含有“兔师傅保养一次送一次”内容的广告卡片,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规定。2020年11月20日,中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0.6万元。
  五、郑州恒林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其房地产项目,在其印制的宣传页上发布含有“项目到达高铁西站(约17公里/20分钟)”“项目到达陇海高架(约10公里/13分钟)”“项目到达绕城高速(约4公里/6分钟)”等内容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2020年8月20日,荥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六、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复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郑州经一路店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应知“六神丸”是处方药的情况下,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制作含有“雷允上六神丸,抗击病毒…预防肺炎…预防互传染”内容促销海报,悬挂于河南复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郑州经一路店内。该广告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主治内容不符,且超出国家指定范围发布,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行为。2020年4月9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择一从重”对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河南复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郑州经一路店既是药店经营者,又是药店管理者,在明知或者应知该广告活动违法的情况下,未对上述行为予以制止,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3月2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对河南复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郑州经一路店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
  七、金水区欣雅美口腔门诊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介其医疗服务,未经广告审查,擅自在“郑州吃喝玩乐”“郑州印象”等四家知名微信公众号投放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且广告中“据统计,本次活动自启动以来,已有7000多人通过报纸、电话、微信、现场报名参与活动,5000多人成功变美了”、“累计已有近10000人报名8000多人成功申领援助收益”的语言表述及现场咨询、报名照片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20年10月10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择一从重”作出行政处罚,对广告主罚款12.45万元,并分别对四家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的经营发布者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共计16.6万元
  八、郑州江瀚尚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受第三方公司委托在吉林广播电视台有关频道发布的雪联太牌“消栓通络片”非处方药广告,含有“国药雪联太…治疗范围包括了所有心脑血管的病症…患者可以放心服用,一定会把你的病治好…救心活脑第一快,认准国药雪莲太…”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因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因广告违法多次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2020年7月9日,金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从重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0.91万元,罚款3.64万元。
  九、河南缔莱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介其医疗美容服务,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推送含有“形态可调/无需担忧”“保留血管/无损组织”等文字图片内容的医疗广告。上述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2020年7月24日,二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十、河南盛博原农牧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农资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介其产品,在其生产销售的多款饲料添加剂包装袋上发布含有“解僵促长…缓解便秘,缩短产程”“使用本产品可大量降低药费,改善粪便…增强免疫,抗痢防泻,抵抗应激”等内容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且当事人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之规定。2020年2月11日,巩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3092万元。
  十一、郑州丝柏凌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口罩广告案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当事人为促销其口罩,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索丝柏凌家居专营店”发布含有“防雾霾丝柏凌品牌三层医用外科一次性”内容广告。经调查,其声称的“医用外科”为虚假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0年2月11日,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35万元。
  十二、郑州市中原区一本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为推介其艺考培训服务,在其公司网站发布含有定向班“100%课程针对联考考试,本科通过水平100%”的内容,并展示其学员在河南省联考获得高分的信息,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之规定。2020年8月17日,中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330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