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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长沙市岳麓区XX手机店无照经营及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07-23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投诉中发现,位于辖区内的长沙市岳麓区XX手机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及无照经营,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始对外试营业,试营业之后第四天取得《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共销售3台手机。当事人为了提升手机的销量,在店门的招牌中宣称“5G++智能体验馆”, 在其经营场所安装有“5G5G业务受理”字样的灯箱广告,对外宣称可以提供5G体验服务和受理5G业务,但当事人5G通信运营商签订受理5G业务的委托代办协议,无法提供相关协议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为客户提供5G业务受理和服务。在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对外营业,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13100元。

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时间短,开展的交易次数少,情节轻微,且在现场检查前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45000元。

岳麓区市场监管局提示: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活动,为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便利市场主体登记的措施,同时对于市场主体实属无心之失且能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本着 “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将依法予以免罚。

商业广告的发布、设计、制作应当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广告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之一,对于虚假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严厉查处,积极净化广告监管市场,助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撰稿人:刘发,洪景;审核人:沈建明,覃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