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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公司的霸王条款、谁在包庇、纵容着,谁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6-01-26消费者投诉网

投诉行业
数码通讯产品投诉
投诉品牌
中国移动
投诉地区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投诉人
王先生
投诉诉求
我可以终身不过户、底线消费费最高更改为120元。


投诉详情:

移动公司的霸王条款谁在包庇、纵容着,谁在监守自盗,谁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8846783777是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部门经理于2012年5月给办理的交6000元手机预存款办理的300元底线消费两年后取消底线消费的手机号。当时我们是在这个部门经理的办公室办理的协议工单因为互相都熟悉就相信移动公司的协议工单应该没问题就签了字且协议工单都没给我.2014年年底我到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营业厅办理更改套餐资费时却告知底线消费是终身的没有时限限制并且终身不能过户。多次向移动公司投诉部门投诉受理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答复是:你签了协议只能按协议执行,坚决不给办理变更取消底线消费套餐资费的合同。然而我向黑龙江省通讯管理局举报投诉中心12300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服务质量监督电话4001110086投诉,均不给解决,向黑龙江省工商管理部门平台投诉也遥无音讯,向工信部12300投诉却告之向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起诉!向国家信访总局投诉两次,国家信访总局分别两次将投诉转给工信部12300投诉中心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黑龙江公司,均得到答复:不给解决,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去吧!号码对于我来说无所谓,但这件事让我不能不思索,朋友欺骗没人能管,但在以习总书记领导下的中国维权这么难吗?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国有企业,都没有监管部门吗?看看工商部门质疑电信部门吧,打破父子式垄断监管-消保维权-中国市场监管交流网-市场监管局网络之家!http://www.315club.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116。为什么现在工商部门不愿意监管电信部门了吧!

我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必须坚决到底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投诉:我认为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经营管理电信号码过程中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这位部门经理为了企业效益隐瞒协议条款内容私下为客户办理手机号开卡业务,属于不合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法查处电信运营商利用其优势地位及格式条款合同设置底线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一是营销方式违反公平原则。《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从这一点看,消费者从电信运营企业获得电信号码后,应为无偿使用,这就要求电信运营企业在向消费者分配电信号码时应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电信条例》中也明文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商业道德《消法》及《反不当竞争法》中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而电信运营企业在经营电信号码时,采取设置底线消费、私下交易、业务搭售等营销方式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二是利用格式条款合同隐瞒强制消费的限制:《合同法》中对电信服务没有明文的规定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电信服务协议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规范与电信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因此,电信服务协议应属于格式合同范畴。既然电信服务协议属于格式合同,电信企业就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定合同条款;《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中对电信服务和电信格式合同也作了明文规定,进一步要求格式条款及电信资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然而,《哈尔滨移动公司双城营业厅业务受理单》中设置底线消费的行为显然是电信企业利用格式条款为消费者设置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电信条例》中明文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业务受理单中规定“当月消费的话费(不包含信息费)不足底线额度,将按底线标准收取”的格式条款内容,是涉嫌强制交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⑴、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⑵、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具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所以移动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及格式条款合同设置底线消费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第六条 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自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格式条款不准含有下列内容:五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权利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修改的格式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该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情况,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修改的格式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后仍继续使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强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nk.htm?lemmaId=452234&ss_c=ssc.citiao.link“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nk.htm?lemmaId=7602643&ss_c=ssc.citiao.link“ target=“_blank“>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nk.htm?lemmaId=119538&ss_c=ssc.citiao.link“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责令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停止利用其优势地位及格式条款合同设置底线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意并为客户依法签订取消底线消费套餐资费的变更合同并向消费者道歉!

电信管理部门要打破父子式垄断监管,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电信消费环境: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办发【2008】13号和国办发【2012】25号文件精神及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工信部12300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12300、中国移动通讯集团黑龙江公司是否落实了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及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根据工业信息产业部发的《信清函(200820号文件》、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文件黑通管市[2008]47号《关于电信企业针对"吉祥号码"设置限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电信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信息产业部文件精神就电信企业在经营中对"吉祥号码" 设置限制问题意见如下:一电信企业针对"吉祥号码" 设置最低消费和预存话费问题电信用户意见较大.对此我局要求: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和小灵通从即日起"吉祥号码"不应收取预存话费和设置最低消费.二对此前用户已与电信企业依法签定了"吉祥号码"使用协议且协议中对使用"吉祥号码" 设置预存话费和最低消费有明确约定的双方在协议期内应从其约定;协议到期后电信企业不得设置预存话费和最低消费."吉祥号码"用户可以自由选择资费.三鉴于资费水平逐年降低导致企业和用户双方原协议规定的最低消费通信量不断增加超出了用户的实际需求电信企业应结合用户需求和市场发展规律采取恰当方式主动降低预存话费和最低消费金额以有效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电信消费环境.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已经颁布黑通管市[2008]47号《关于电信企业针对"吉祥号码"设置限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然而哈尔滨移动公司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及通知,继续与消费者签订不合法的协议工单合同,为什么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不监管、不查处?反过来通信局重新发黑通管市[2013]228号文件(《关于做好电信用户选择权保障工作的通知》其中条款内容:建议电信企业不宜对“吉祥号码”设置底线消费或预存话费。如果依法签订的协议中对使用 “吉祥号码”明确约定最低消费或预存话费的,双方在协议期内应从其约定,本文件自2013年12月30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信企业针对“吉祥号码”设置限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通管市[2008]47号)同时废止。你局已经不同意设置底线消费或预存话费了,是问哪来的哈尔滨市移动公司于2008年以后有依法合法签订的协议呢!!!?黑龙江通信管理局不但不监管不查处哈尔滨移动公司的违法行为,却废掉黑通管市[2008]47号文件!?[2008]47号文件有什么不合乎工业信息产业部发的《信清函(2008)20号文件》的国家政策法规吗!重新发的黑通管市[2013]228号文件又和黑通管市[2008]47号文件有什么区别吗?!难道2016年再废掉2013年的文件再重新发文,依此类推来包庇移动公司的违法行为吗?为什么联通公司和中国电信公司能够公开“特殊号码”的套餐使用情况及两年取消底线消费的协议约定!还谈什么更好的维护客户权益!?还能有效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电信消费环境吗!?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就应该抓紧研究制定《电信网用户号码拍卖管理暂行办法》拟通过拍卖机制解决吉祥号码的供需矛盾。即公平又杜绝了特权批号的腐败行为!强烈要求电信管理部门能够依法监督,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我可以终身不过户,投诉人; 13351602777


投诉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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