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行业 |
数码通讯 | 投诉品牌 |
魅族 |
投诉地区 |
投诉人 |
梁先生 | |
投诉诉求 |
尽快发货 |
投诉详情:
本人于2016-7-18 10:01:03在魅族官抢购到一台魅蓝note3金色版(订单号:407184525107296)完全没有违背魅族官方规定(同一地址,相似地址,同一收货人,同一手机号码,视作一个ID),因朋友花呗较多,想用掉一些,说帮我付款,于是让他帮代付了。
魅族至今不发货,经咨询客服了解,说我是恶意订单,要取消不给发货。 请问,魅族大人,你规定的是:同一地址,相似地址,同一收货人,同一手机号码,视作一个ID,没有规定同一个支付宝也不发货吧?如果有请拿出相关规定,否则就是莫须有的罪名!!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卖家属于: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违反法律和未被契约精神
投诉网回复:
中国消费者投诉网(中国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成员单位)尽快将您的投诉内容反馈给厂商,协调解决,并转发给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稽查部门,同时记入质量诚信档案。我们将会对此投诉继续跟踪,请您持续关注,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