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食药监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一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钦州市2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钦州市畅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奥力康橙味汽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18450000622231702 |
样品名称 |
奥力康橙味汽水 |
生产日期 |
2018年05月17日 |
型号规格 |
400ml/瓶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旺茂镇程德综合商行 |
标称生产企业 |
钦州市畅达食品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18年7月11日立案,2018年9月7日结案。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钦州市畅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奥力康橙味汽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认真查找到导致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并提交整改报告,且其他批次经检验合格,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亦没有收到相关不良反应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柒元整(¥197.00);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柒元整(¥5197.0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钦州市畅达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向供货商发出召回函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停止生产、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查找到导致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主动消除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一些环节,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强生产环节卫生清洁消毒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原辅料购进索票索证,并向我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整改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随机抽样1批次奥力康橙味汽水送至钦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整改复查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钦州市德隆酱料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豆氏公黄豆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18450000622232318 |
样品名称 |
豆氏公黄豆酱 |
生产日期 |
2018年06月18日 |
型号规格 |
450g/瓶 |
被抽样单位 |
钦州市德隆酱料厂 |
标称生产企业 |
钦州市德隆酱料厂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18年8月8日立案,2018年9月6日结案。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钦州市德隆酱料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豆氏公黄豆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厂给予行政处罚。2018年8月29日,我局依法向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钦食药监食罚告〔2018〕16号)和《听证告知书》(钦食药监食听告〔2018〕16号),该厂于2018年8月2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根据该厂提出的申辩理由,经我局法制机构复核及案审会讨论,决定不予采纳该厂提出的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辩理由。综上,我局对该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零陆拾元整(¥50060.0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钦州市德隆酱料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认真分析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一是使用的天平秤计量有实际性误差,造成投料过量;二是投料操作者质量意识淡薄,未按照投料使用规范操作。同时该厂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进行整改:一是立即对计量用具进行检验、检测;二是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销售食品,并向我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整改复查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7日
(责任编辑:消费者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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