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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吴江某公司生产印有“UL”商标标识的电线产品侵权行为案

2018-04-24
吴江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基本案情: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美国UL商标权利人举报,联合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对吴江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见该公司正在加工生产印有“UL”商标标识的电线等产品,经鉴定为侵权商品。经查,吴江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从2008年6月份开始至今,未经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一直在生产销售印有“UL”商标标识的电线等产品,非法经营额超过30万元,其产品通过加工后均出口国外,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二、处理结果:
    本案中,吴江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未经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犯U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查处。通过调查取证,我局认定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在调查结束后将此案移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目前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该案当事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已进入公诉阶段。
三、入选典型案例理由:
    “UL”机构始建于1894年,其通过一整套严密的组织管理体制、标准开发和产品认证程序对北美地区销售的电子产品、元器件等电子设备进行安全认证。经过近百年的发展,“UL”标识已成为具有世界知名度、最有权威的商业标志。而我国由于“世界工厂”的属性和地位,生产了大批“UL”标识的电子产品出口欧美地区,其中也有大量未经“UL”机构认证的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了极坏的国际影响。1998年,“UL”机构在我国将“UL”标识注册为证明商标进行保护。
    近年来,我国大力提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扶持创新发展、打击假冒伪劣。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5部门也早在2000年就联合发文,要求严厉打击侵犯“UL”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的处理时,公安、检察机关也曾对该案的性质有过不同意见,认为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不宜施以刑事打击。但我局仍坚持自身观点,积极对接公安、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及危害性进行了多次探讨,同时参考了同类案件的判决及定性。最终,公安部门及检察机关均采纳了我局的法律意见,对本案当事人提起刑事公诉。